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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2019年39号公告)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19年20号公告)


  0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简称2019年84号公告)


  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2020年8号公告)


  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2020年4号公告)


变化点

  变化一:享受条件不同


  2019年39号公告和2019年84号公告各规定需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020年8号公告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2019年39号公告和2019年84号公告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其纳税信用M级或2019年4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样可享受2020年第8号规定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变化二:增量留抵税额概念不同


  2019年39号公告和2019年84号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020年8号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变化三:退税计算公式不同


  享受2019年39号公告和2019年84号公告的企业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


  享受2020年8号公告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变化四:申请频率不同


  2019年39号公告规定企业需自2019年4月所属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020年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温馨提示

  1.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无需同时列入。


  2. 根据2020年4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适用2020年8号公告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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