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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个税扣除规定)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至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由6项增至7项,将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必要生活开支纳入其中,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将民生保障织得更牢、更密。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高培勇看来,当前,个税的综合税制已经迈出第一步。


“个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税收的公平正义,要契合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高培勇表示。


减轻压力


《华夏时报》记者获悉,此次政策采用定额扣除的方式,明确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子女年满3岁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或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均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定额扣除。


事实上,早在去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要“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并明确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按照此前执行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中,子女教育一项,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因此,此次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税抵扣中,再次将民生痛点包含其中,无疑成为一大利好。


不过,在行业内人士看来,减轻群众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仅仅从个税发力尚且不够,还需要一系列经济社会政策打出“组合拳”,比如完善托育服务体系、平衡男女双方产假哺乳期假制、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等。通过各方面政策的共同发力,推动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改革仍在路上


事实上,个税调整,一直是近年来的重点之一。


据了解,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我国2018年启幕的个税改革的一大亮点。在那之前,个税专项扣除仅包括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


2019年,个税改革全面推开,我国首次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组合拳”,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为综合所得,并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房屋贷款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支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为纳税人带来重大利好。


同时,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多管齐下之下,不少人个税负担大幅减少,甚至不再需要缴纳个税。


在行业内人士看来,总体上看,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基本上考虑了纳税人不同阶段的负担情况。


此外,在经济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等压力下,延续实施个税优惠政策,有助于缓解压力,减轻工薪阶层税收负担,体现了更加公平的分配导向,也更利于提振日常消费。


按照计划,未来,个税改革将进一步加码。财政部部长刘昆介绍,将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让工薪阶层获得感更加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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