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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1.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2. 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据实扣除。因他们为企业提供特定服务,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属于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范畴,所以可以做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


3. 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14%部分准予扣除。


4. 职工教育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在当年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5.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6.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标准内部分准予扣除。


7. 党组织工会经费支出(非公有制企业、国企):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1%部分,可以据实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当年不再计提。


8.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0.5%。


9.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金额的5%、房地产企业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准予扣除。


11. 支付残疾人工资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可以加计100%扣除。


12. 研发费用支出: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75%在税前加计扣除,制造业按照实际发生额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13.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14. 各类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特殊工种的人身安全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各类法定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都可以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的人身意外险及其他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15. 工作服饰费用:因工作需要,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上班统一着装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据实扣除。


16.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或支付上级机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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