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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税局稽查局联系方式(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一处〔2021〕153号


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50******4Q)


我局(所)于2019年8月14日至2021年5月6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接收6张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接收扬州***软件服务有限公司、镇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镇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期间开具的6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共497000元,已被确认为虚开。


2018年,你单位承接软件开发及维护业务并将业务外包给个人,外包费用由你单位法人王某在公司账上提款,然后现金支付给业务员周维妍,由她按结算需要支付给外包人员。上述6份发票由你单位业务员周维妍直接拿给公司财务。2018年你单位财务将上述6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以上违法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询问笔录、记账凭证复印件、明细账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等作为证据。


你单位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二、 处理决定


1、补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等规定,调增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97000元,企业当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45302.62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42302.62元,应补征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49700元。


2、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上述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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