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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除了上述规定以外,有的地区还对加班费基数出台了一些细化规定。比如上海地区还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络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费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 年修订)第2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费)的70%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约定予以明确规定。但是各地的地方法规及司法实践,如上海、江苏等地制定的工资支付条例,均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只是对于约定标准的限定会有所不同。有的地方对加班费的基数有一定限定,如不得低于岗位工资;有的地方对于加班费基数无特别限定,或仅以最低工资作为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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