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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外国人员工资薪金扣除标准)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 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 济组织(以下筒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 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屨行合同而在中 国境内从事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


2.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 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 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 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 人雇主支付或者南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 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人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 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 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 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 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 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当月境内 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x当月境内工作天數/当月天数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拫缴纳。


3.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 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 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 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 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 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的个人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 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 满1年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x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 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 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 定的有关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4. 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5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 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 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 部分申报纳税,凡是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 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 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塊 内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1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 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 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 负有纳税义务的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l-当 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x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1个月工资、薪金,仍应以日 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5. 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注: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 职能技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 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前述第4、5项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 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 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前述规定确定纳 税义务。



6. 不满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属于前述情說中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1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 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x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 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7.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 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关于5年期限的具体计算。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 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2) 关于个人在华居住满5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例】某外籍个人(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在2017年1月1日起担任 中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副总经理,由该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20 000元,同时,该企 业外方的境外总机构每月也支付其工资4 000美充。其大部分时间是在境外履行职务, 2017年来华工作时间累计为180天。裉据规定,其2017年度在我国的纳税义务确定为:


(1) 由于其属于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因此,根据规定,该人员于2017年1月1日 起至12月31日在华任职期间,由该企业支付的每月20 000元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 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 由于其2017年来华工作时间未超过183天,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其境外雇主 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我国可免予申报纳税(如果该个人属于与我国未签订税收协 定国家的居民或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则其由境外雇主按每月4 000美元标准支付的工 资、薪金,凡属于在中国境内180天工作期间取得的部分,应与中国境内企业每月支付的 20 000元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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