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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87号令剑指政府采购乱象(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的87号令)

政府采购87号令解读|(第三十七条)视为串通投标情形及处理

原创 岳小川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一、概述


本条规定是直接引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款作出的规定。


本条所列的六种情形发生的原因,有可能是投标人有意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也可能投标人没有串通投标,仅仅是偶然的巧合事件。但是,要甄别以上情形发生的原因,需要耗费很多时间和成本。特别是在评标过程中,更无法对此进行甄别。为了提高评标的效率,节约甄别以上情形发生原因的成本,87号令明确以上情形均视为串通投标。做这样规定,有可能冤枉个别没有实施串通行为的投标人,但是由于事先做出了规定,对投标人是公平的。


出现以上情形被视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其承担的后果一般仅限于相关的投标被否决,而不能据此认定该投标人实际上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当然,财政部门可以以此为线索,展开对相关投标人的调查。只有掌握了确凿的证据证明投标人确实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才可以对投标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二、认定六种情形时应该注意的有关事项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这种情形属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或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评审时可能发现的情形。发现这种情形时,应区别编制投标文件和提供投标文件中部分材料的不同。在货物招标项目中,如果不同投标人提供了同一个制造厂家的产品,由于产品说明书、制造厂家授权书、制造厂家资格声明、售后服务承诺书等内容都是由制造厂家提供的,就会出现雷同。这种情形不应被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这种情形一般属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过程中发现的情形。有的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为了节约成本,指派同一个人办理投标登记、领购招标文件、参加现场踏勘或标前澄清会、递交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澄清、进行投标陈述等行为,这些行为都应视为串通投标。但是,有时不同投标人委托了同一家快递公司、货运公司、印刷公司、检测机构、担保机构等服务单位代为领取招标文件、澄清说明、图纸等,代为递交样品、监测报告、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等,这些情形不应被视为串通投标。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这种情形属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可能发现的情形。不同投标人指派的关键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关键人员包括投标授权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办理具体投标事项的联系人等。而从外单位聘请的技术顾问、专家、设计师等专业人员,如果出现雷同,则不应被视为串通投标。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招标文件中已经提供格式或者招标文件提出了具体要求的投标内容,如果出现一致属于正常的一致。而投标文件中由投标人自行撰写的内容如果出现一致的情形,就属于异常一致。例如,不同投标人撰写的技术方案书,不可能出现大篇幅雷同的情况。如果出现大篇幅雷同,则投标文件必然是由同一个人制作的。当然也可能是投标文件内容被另一个投标人剽窃。但是投标文件属于商业机密,被剽窃的机会是比较少的。


还有一种异常一致是错误内容的一致。例如错别字、异体字、繁体字的使用,同样的计算错误,排版的雷同,个性化的字体字号的一致等,都属于异常一致。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这种情形一般属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过程中可以发现的情形。


三、发现串通投标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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