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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水利建设基金税务减免(内蒙古小规模纳税人水利基金减免吗)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内政字〔2019〕9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减税降费工作部署,结合自治区本轮机构改革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吗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水利建设〕15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本条第二款所称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取用水除外)”修改为“本条第二款所称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二、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在规定限额内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基金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小规模免征水资源税。


  上述限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水利建设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水资〔2018〕143号)规定执行。


  三、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内蒙古、养殖等超过规定限额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内蒙古用地表水、地下水)征收水资减免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修订)》(见附件)规定执行。


  四、将《税务办法》中“自治区地税局”的表述修改为“内蒙古税务局”;“地方税务机关”的表述修改为“税务机关”;“地税部门”的表述修改为“基金税务部门”;“地税局”的表述全部删除;“内蒙古国税局”的表述税务修改为“内蒙水利古税务局”。


  五、对减免《办法》的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进行重新修订(见附件)。


  六、本通知纳税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修订)


2019纳税人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修订)


类 别


取 用 水 户


适用税额标准


(元/立方米)


直接取用地表水


农牧业生产者


(超规定限额取用水)


农 牧 户


(超规定限额取用水)


0.05


企事业单位经营性


种植、养殖等


(超规定限额取用水)


0.35


农村牧区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


0.05


特种行业


6.5


其他行业


0.7小规模


直接取用地下水


农牧业生产者


(超规定限额取用水)


农 牧 户


(超水利规定限额取用水)


0.1


企事业单位经营性


种植、养殖等


(超规定限额取用水)


1.25


农村牧区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


0.1


非超采地区


特种行业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


12.5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25


其他行业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


2.5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5


超采地区


特种行业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


25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50


其他行业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


5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10


严重超采地区


特种行业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


37.5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75


其他行业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


7.5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15


特殊吗形式直接取用水


水力发电企业(元/千瓦时)


0.005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企业(元/千瓦时)


0.005


疏干排水单位和个人


回收利用(含回内蒙灌)


2


直接排放


5


地源热泵使用者


回收利用(含回灌)


2


直接排放


5


城镇公共供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居 民


0.1


特种行业


9.5


其他行业


2.5


  1.中央直属、跨省(区、市)和我区地方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均为0.005元/千瓦时。


  2.表中“其他行业”,包括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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