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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中国银行开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行号)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一则对时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商证券,601878)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理财总监金瑜的处罚决定,他在任职期间违法买卖股票被证监会处以40万元的罚款。


金瑜在两年时间里借用亲戚的账户买卖了31只股票,累计交易22063953.68元,但最后亏损了近3万元。


具体来看,金瑜,男,1988年10月出生,时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理财总监,住址:浙江省三门县。2011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金瑜在浙商证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任职,并于2011年9月6日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为证券从业人员。


黎某亚与金瑜系亲属关系。2014年1月17日,“黎某亚”证券账户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账户。


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6月13日,金瑜将其家庭财产陆续通过其本人以及亲友的银行账户转到“黎某亚”证券账户;自2017年4月4日开始,金瑜通过取现、转至亲友账户及本人账户的方式将“黎某亚”证券账户的收益取出。


2017年2月3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金瑜实际控制并使用“黎某亚”证券账户总计交易31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22063953.68元,其中买入金额11044185.80元,卖出金额11019767.88元,亏损29881.49元。


证券业协会数据显示,金瑜已经从浙商证券离职,离职备案日期为2019年3月7日。


证监会认为,金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金瑜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三点申辩,一是,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态度端正,主观上已经认识到行为违法,但家庭负担较重,难以承担罚款。二是转入证券账户的金额并非全部用于操作股票,实际用于操作股票金额为100万元左右,并未扰乱市场,也没有盈利。三是参考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某些同类案例,本案处罚过重。综上,金瑜请求从轻处罚。


而证监会认为金瑜配合调查及家庭情况困难,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证监会认为金瑜所引用的案例与本案的事实、情节均不相同。所以,最终证监会对金瑜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对金瑜处以40万元的罚款。


证监会表示,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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