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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74号令和87号令(财政部94号令和财政部87号令)

政府采购87号令解读|(第七十四条)履约验收

原创 岳小川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87号令解读】


财政部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中提出,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


一、履约验收的主体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是采购人。采购人应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承担主体责任。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人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行验收职责。但是,采购人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尽管如此,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仍会检查采购人的验收责任履行情况。


二、编制验收方案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三、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评标时投标样品作为评审内容的采购项目,投标样品应当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依据。


四、邀请相关方面参加验收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采购人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的,应在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事先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五、验收结果


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六、供应商违约责任


在履约验收时,属于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供应商责任和对采购人进行赔偿。如果发生争议,应适用合同法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以下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不得包庇。


(一)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


(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四)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采购人未按规定组织履约验收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应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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