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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第87号令第47条规定)

■ 王永锋



案例回顾

某高校委托第三方社会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设定交换机为核心产品。开标后,供应商A、B、C、D、E、F参与投标。其中,供应商A、B、C、D所投交换机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供应商A、B、C、D、E、F综合得分排序为第1—6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及招标文件关于核心产品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供应商A、E、F为前三名中标候选供应商。采购人确认供应商A为中标供应商,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供应商B、C、D先后提出质疑,认为供应商A所投交换机的交换容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技术指标“★交换容量≥880Gbps”,应当被判定为无效投标,中标结果无效。


经核实,供应商A所投交换机为××品牌××型号,根据制造商出具的技术彩页及检测报告,该品牌型号的交换机“最大交换容量为860Gbps”,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技术指标“★交换容量≥880Gbps”。据此,评标委员会认定质疑成立,供应商A中标无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A投标无效,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仍有B、C、D、E、F5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中标候选顺序顺延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供应商E中标,并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发布后,供应商A提出质疑,认为供应商B、C、D所投交换机与其所投交换机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均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技术指标“★交换容量≥880Gbps”,应为无效投标;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本项目依法应当予以废标。


最终,采购代理机构再次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定A、B、C、D4家供应商所投交换机均为××品牌××型号,均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技术指标“★交换容量≥880Gbps”,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E、F两家,本项目废标,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点评分析

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案中,评标委员会经核实确认供应商A所投交换机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判定其投标无效。故供应商A中标无效,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此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只是机械地认定供应商A中标无效后顺延确认下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质疑所反映的问题,相反容易引发二次质疑甚至后续投诉。因为本案中供应商A、B、C、D所投交换机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虽然被质疑的只是供应商A,表面上看是供应商A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技术指标,但实质上是供应商A所投交换机代表的品牌型号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技术指标,即供应商A、B、C、D所投交换机均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技术指标。实际最终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技术指标的只剩下供应商E、F两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87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项目应当予以废标并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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