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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举报奖励办法(厦门税务局举报电话号码)

你知道吗?举报安全隐患有奖励。近日,一位市民就从市应急管理局领走了我市今年来发放的首笔7000元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日前,我市某企业一员工向市应急管理局举报,其所在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并对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罚。


该员工的举报及时预防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我市企业生产安全。依据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厦门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额度上浮30%。经核查属实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可获最低3000元、最高39万元的奖励。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员工予以奖励7000元,这是我市首例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隐患受奖励。


据悉,该员工是一位特种作业岗位“老兵”,其表示:“特种作业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无证上岗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我遇到了肯定要管一管,相信大家也都会这样做。”


制图/张平原


【链接】

畅通举报渠道,举报途径有多种


通过关注我市12345微信平台或直接拨打电话“12345”举报;


通过厦门政务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


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提醒】

领取奖励金要注意哪些?


●领取奖金有哪些渠道?


奖金可以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签名领取;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签收手续,并提供与举报人姓名一致的银行账号。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应提供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委托书。


需要说明的是,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举报人身份如何确认?


1.举报人实名、化名、匿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身份的,给予相应奖励。


2.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告知其他举报人。


3.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或单人向多个机关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案对待,不重复奖励。


4.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5.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金发给单位。


●举报内容应包括哪些信息?


举报时,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事故隐患或违法的基本事实,以及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有哪些义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无事实依据恶意举报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被举报单位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事实真相、藏匿销毁证据,散布恐吓、威胁言论或者打击报复、损害举报人切身利益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哪些举报情形可不受理或不予发放举报奖金?


对无明确举报对象、无具体事故隐患、无具体非法、违法和谎报、瞒报行为的,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不予受理。以下4种情形不予发放举报奖金:


(1)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先期已经发现的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2)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4)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可以举报的事项主要包括哪些?


●哪些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原国家安监总局于2018年先后发文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和工矿商贸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这些标准,均可以通过网络查找得到。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如何认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7种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指什么?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是指已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生产安全事故谎报行为,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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