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两处列工资(个人所得税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表)


这两年,频繁离职的人越来越多,这同时也给会计带来了一些苦恼,因为他们经常会面临一个问题:招收来的员工刚从上一家离职不久,在为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申报表中的【累计减除费用】却不知道该怎么填写?是就填写在本公司的薪金所得,还是要累积其在前一家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


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向居民支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时候,计算预扣税款要按照累计预扣的方法,而且每个月都要进行扣缴申报的办理。


个人所得税需要先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然后再减去其累计的减免税额,以及累计的已经预扣预缴税额,那么得到的结果便是本期的应预扣预缴税额。当得到的结果是个负数时,暂不用退税;当一个纳税年度终了之后其结果让仍然为负,就需要由纳税人自己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可以多退少补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呢?


①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在减除专项扣除之后还有60000元以上的;


②取得一项或者多项所得,如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且综合所得的年收入额在减除专项扣除后还有60000元以上的;


③在一个纳税年度之内其预缴预扣额少于应纳税额的;


④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情况。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