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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资本增值额会计分录(缴纳增值税印花税会计分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对于新成立企业,按其新设置记载资金的账簿所记载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的实际发生额计税贴花;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就增加部分,在次年的1月15日内计算缴纳印花税。



2、房地产企业有一个项目要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屋转让过程中缴纳的印花税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3、合同在国外签订,货物标的和合同执行也在境外,签订双方为中方企业,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4、所有经济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列举的十一大类应税合同征收,即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举的应税合同,无需贴花。常见的不需要贴花的经济合同如:劳务用工合同、会计审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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