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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韩城市税务局地址(韩城市税务局办税大厅)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政策的通告



1、对经省发改、工信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对纳税人为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2020年3月1日-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改为1%。


6、对经省发改、工信部门确定的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7、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8、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9、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以及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0、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市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11、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2、2020年3月1日-5月31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时,个人所得税按0.5%预征。


13、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凭市应对办有关证明资料,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


14、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累计30天(含)以上,纳税人提出困难减免申请的,财税部门实行“即予核准,事后核查”办理。


15、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6、本通告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如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变动,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详细政策可咨询国家税务总局韩城市税务局,联系电话:税政科5299519,纳税服务科5299520



韩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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