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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表计算机代码(纳税申报表行业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为方便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决定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部分申报表。现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


(一)“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二)“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见附件2)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附件3)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六、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一)《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七、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略,详细附件请查阅中国税网搜税数据库)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


2.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


3.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18日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本表1至14行适用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


本表15至28行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由享受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外购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或摊销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主要用于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备案。


(二)本表不承担纳税调整职责。主要任务:一是对纳税人享受重点行业、领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统计(第1至14行)。二是由汇算清缴享受国税发〔2009〕81号和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填写本表,以此履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手续(第15行至28行)。


(三)填写要求


1.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表即视为履行备案程序。


2.本年度内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下同)的填写本表,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的金额不再填写本表。


某项资产某月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后,该项固定资产从当月起至年度末的会计折旧额和税法折旧额均不再填写计入本表,仅填报本年度内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月份的数据。例如:A汽车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2018年5月,某项固定资产税法折旧额开始小于会计折旧额(其4月前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税收折旧(扣除)额”除“原值”以外其他列次填写到4月份数额,“原值”据实填写。在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该项资产不再填写本表,其此后年度的折旧、摊销额纳税调增填写A105080表。


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主要情形:


(1)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的。


(2)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年数总和法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3)会计和税法均加速折旧,但税法与会计处理金额不一致,当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4)会计和税法均加速折旧,该类固定资产税会处理一致,当税法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的。


(5)税法采取一次性扣除后,年度内剩余月份。


3.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会计上未一次性扣除的资产,会计折旧额按首月折旧额填报。此处会计折旧额仅供统计,不影响纳税调整。


4.对会计和税法均加速折旧、但其税会折旧金额不一致的资产,在“税会处理不一致”行填报。


5.有“*”号的单元格不需填写。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填报相应数据列。


1.第1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18个行业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下称“重要行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政策,分不同情况填报纳税调减(此处用于计算优惠,实际纳税调整通过A105080表)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本行=2行 3行。


第2行和第3行“项目”列空白处,由企业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范围,选择填写其从事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了便于征纳双方操作,填报说明第四部分编列《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代码表》,纳税申报时填写所属行业名称及对应“行业中类”代码,代码长度为三位,全部由数字组成。


第2行和第3行,由企业按照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税会处理不一致”包括税法和会计都加速折旧,但税会折旧方法不一致的情况。


2.第4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由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写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纳税调减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本行=5行 6行。


第5行和第6行,由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3.第7行“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扣除金额。本行=8行 11行。


第8行“1.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由重要行业中小型微利企业和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一次性当期税前扣除金额。本行=9行 10行。


第9行和第10行,由企业根据不同类型(重要行业小微、其他企业)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重要行业小微”指“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其新购进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其他企业”(包括“重要行业”非小型微利企业和“重要行业”以外的企业)对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第9行和第10行“项目”列空白处选择“重要行业小微”或“其他企业”。选择“重要行业小微”时,第2行和第3行“项目”列空白处需同时按规定填报所属重要行业代码。


第11行“2.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本行=12行 13行。


第12行和第13行,由企业根据不同的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4.第14行“合计(1行 4行 7行)”:填写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的合计金额,等于1行 4行 7行。


5.第15行“四、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信息”。由下列二种情形填报:一是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快固定资产和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二是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外购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纳税人填报本行至28行履行备案手续。


6.第16行“1.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填写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按税法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金额。本行=17行 18行。


第17行和第18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7.第19行“2.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填写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金额。本行=20行 21行。


第20行和第21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8.第22行“3.外购软件折旧(摊销)”:填报企业外购软件,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摊销的金额。本行=23行 24行。


第23行和第24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的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9.第25行“4.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金额。本行=26行 27行。


第26行和第27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第28行“合计”:用于统计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至第12列各类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对于年度内只要有1个月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的,其原值填入对应“原值”列。对于全年所有月份税法折旧额都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固定资产,其原值不填本表。


(2)税收折旧(扣除)额:当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时,填报该项固定资产本年度税法折旧额。


对于本年度某些月份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某些月份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只填报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状态下的税法折旧额。


2.第13-18列“税收折旧(扣除)额合计”填报本年度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情况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此处只用于统计,不实际调整)和估算的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第13列“原值”:等于第1、3、5、7、9、11列之和。


第14列“会计折旧额”:税收加速折旧、会计未加速折旧的,或者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但折旧方法不一致的,本列填固定资产会计实际账载折旧额。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且折旧方法一致的,不填写本列。


第15列“正常折旧额”: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且折旧方法一致的,为统计企业享受优惠情况,假定该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本列填报该固定资产视同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用直线法估算折旧额,当估算的“正常折旧额”大于税法折旧额时,不再填报。


第16列“税收加速折旧额”: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状态下,填报税法加速折旧额。等于第2、4、6、8、10、12列之和。


第17列“纳税减少额”:填报税收上加速折旧额与会计折旧额的差额,本行用于统计,不实际进行纳税调减。第17列=第16列-14列。


第18列“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填报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均加速折旧且折旧方法一致的,以税法实际加速折旧额减去假定未加速折旧估算的“正常折旧额”,据此统计加速折旧情况。第18列=第16列-15列。


(三)优惠情况统计说明


第14行“纳税减少额” “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由税务机关据以统计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第28行“纳税减少额” “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由税务机关据以统计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单元格为“*”时不填写,计算时跳过。


2.第1行=第2 3行。


3.第4行=第5 6行。


4.第7行=第8 11行。


5.第8行=第9 10行。


6.第11行=第12 13行。


7.第14行=第1 4 7行。


8.第15行=第16 19 22 25行。


9.第16行=第17 18行。


10.第19行=第20 21行。


11.第22行=第23 24行。


12.第25行=第26 27行。


由于合计行次同时包括“税会处理一致”“税会处理不一致”两种情形,以下“列间关系”在合计行次(第1、4、7、8、11、14、15行)不成立,在其他行次成立。


1.第13列=第1 3 5 7 9 11列。


2.第16列=第2 4 6 8 10 12列。


3.第17列=第16-14列。


4.第18列=第16-15列。


另外,在第9、10行和第12、13行中:


第1列=第2列、第3列=第4列、第5列=第6列、第7列=第8列、第9列=第10列、第11列=第12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第16列=表A105080第1行第7列。


2.第1行第2列=表A105080第2行第7列。


3.第1行第4列=表A105080第3行第7列。


4.第1行第6列=表A105080第4行第7列。


5.第1行第8列=表A105080第5行第7列。


6.第1行第10列=表A105080第6行第7列。


7.第1行第12列=表A105080第7行第7列。


四、可供选择的行业代码表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


本表包括三部分:一是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企业通过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上述两种情况的合计。


需要注意:一是本表填报两项创投优惠政策每年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和有限合伙人每年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本表用于计算本年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论企业本年是否盈利,只要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或者从有限合伙人分得应纳税所得额,既使本年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也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一、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由创业投资企业(非合伙制)纳税人填报其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下同)以上限额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对于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填写本表第9行至14行。具体行次如下:


1.第1行“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


注意:无论企业本年是否盈利,有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即填报本表,以后年度盈利时填写第4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2.第3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本行填报第1×2行金额。


3.第4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填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4.第5行“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本行填报第3 4行的金额。


5.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填报表A100000第19行-20行-22行的金额,若金额小于0,则填报0。


企业同时通过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本行填报表A100000第19行-20行-22行-本表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若金额小于0,则填报0。


6.第7行“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若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5行;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6行。


7.第8行“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5-7行;第5行≤第6行,则本行=0。


(二)“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作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享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在本部分填报。


1.第9行“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企业作为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本年是否盈利、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只要本年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中分配归属于该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填写本行。


鉴于企业通过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抵扣一定比例投资额,与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不同,只能从本行数据中抵扣,为满足申报表核算需要,本行数据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第10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投资额”:填写企业作为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本年投资满2年符合条件的可抵扣投资额中归属于该法人合伙人的本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无论本年是否盈利、是否需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写本行。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3.第11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填写法人合伙人上年度未抵扣,可以结转到本年及以后年度的抵扣投资额。


4.第12行“本年可抵扣投资额”:填写本年法人合伙人可用于抵扣的投资额合计,包括本年新增和以前年度结转两部分,等于第10行 第11行。


5.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年法人合伙人享受优惠实际抵扣的投资额,为“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本年可抵扣投资额”的孰小值,当9行≤12行,本行=9行;当9行>12行,本行=12行。


6.第14行“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投资额余额”:本年可抵扣投资额大于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后余额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金额,即当9行≤12行,本行=12行-9行;9行>12行,本行=0.


(三)“三、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上述两类优惠合计额,带入A100000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15行“合计”=7行 13行。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行=第1×2行。


2.第5行=第3 4行。


3.第7行:若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5行;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6行。


4.第8行: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5-7行;第5行≤第6行,则本行=0。


5.第12行=第10 11行。


6.第13行:若9行≤12行,则本行=9行;若9行>12行,则本行=12行。


7.第14行:若9行≤12行,则本行=12行-9行;若9行>12行,则本行=0。


8.第15行=第7 13行。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由主表生成,不可填写:本行=表A100000第19-20-22行-本表第13行,若小于0,则填报0。


2.表A100000第21行由本表第15行生成,表A100000第21行=本表15行。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该政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9月30日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减半征税,应纳税所得税大于20万元、小于30万元的按20%税率征税。二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半征税。本行根据以下情形填写:


(1)2015年度汇算清缴需区分以下情况:


①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A100000表第23行×5%×(9/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计算金额,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②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A100000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③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为简化计算,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见表1)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2015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本部分填报说明废止。


(2)2016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查询方法说明:


①本表由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查询使用。


②“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根据其不同成立时间所在行次,查询申报税款所属期的对应优惠比率。


③“优惠率、其中减半”:优惠率主要指企业同时享受20%、10%(减半征税)的综合优惠情况:“其中减半”指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与“优惠率”的乘积,填入本表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中减半”的乘积,填入本表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


案例:A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2年9月8日,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9.8万元。


汇算清缴申报时,查询《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可知,成立时间“2015年1月及以前”对应“12月”列次的“优惠率”和“其中减半”为7.50%、3.75%.因此,A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享受优惠税额=29.8×7.50%=2.235万元,减半征税=29.8×3.75%=1.1175万元。分别填写本表第1行、第2行。


2.第3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该行为合计行,填报第4 5行的合计数。合计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


(1)第4行“(一)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高新技术领域扩围以后,按新规定执行)享受15%税率优惠金额填报本行。同时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2)第5行“(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须同时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对于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区内所得优惠填写本行,区外所得优惠填写本表第4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的,填写本表第4行。


3.第6行“三、其他专项优惠”:该行为合计行,填报第7 8 9 10 11… 14 15 16 … 31的合计金额。


4.第7行“(一)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填报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免征所得税金额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和法定税率计算。本行为合计行,等于7.1行 7.2行 7.3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对芦山、鲁甸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芦山受灾地区免征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在7.1行填列;鲁甸受灾地区免征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在7.2行填列。7.3行属于预留行次,需填报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和减免税金额。


5.第8行“(二)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免征所得税金额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和法定税率计算。本行为合计行,等于8.1行 8.2行 8.3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对芦山、鲁甸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芦山农村信用社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免征所得税,在8.1行填列;鲁甸农村信用社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免征所得税,在8.2行填列。8.3行属于预留行次,需填报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和减免税金额。


6.第9行“(三)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填报受灾地区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免征的税款中,扣减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为合计行,等于9.1行 9.2行 9.3行。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规定受灾地区范围内的企业招用当地因自然灾害失去工作人员就业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依次扣减。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享受该项优惠,汇算清缴时,企业税收抵扣额抵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有未抵减余额的,在本行限额填写。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在9.1行填列;鲁甸受灾地区政策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在9.2行填列。9.3行属于预留行次,需填报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和减免税金额。


7.第10行“(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填报企业安置下岗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等,以每人每年减税标准乘以安置人数计算的税收抵扣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仍有余额的,在汇算清缴时限额扣减企业所得税。本行为合计行,等于10.1行 10.2行 10.3行。


安置下岗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扣减的所得税,分别填写本表10.1行、10.2行、10.3行。


8.第11行“(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等规定,由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本行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0%的积填写。


9.第12行“(十六)动漫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0.第13行“(七)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1.第14行“(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规定,经认定的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税率,其中经营期超过15年的,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本行=第14.1行 第14.2行。


第14.1行“1.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期间,填写本行。


第14.2行“2.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符合定期减免税条件或享受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的,填写本行。


12.第15行“(九)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规定,经认定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税率,其中经营期超过15年的,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本行=第15.1行 第15.2行。


第15.1行“1.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的填写本行。


第15.2行“2.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符合定期减免税条件或享受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的,填写本行。


13.第16行“(十)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第41行的金额。


14.第17行“(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A100000表第23行乘以15%的积。


15.第18行“(十二)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6.第19行“(十三)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7.第20行“(十四)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第41行的金额。


18.第21行“(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A100000表第23行乘以15%的积。


19.第22行“(十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等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0.第23行“(十七)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等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1.第24行“(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等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第25行“(十九)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等规定,对新疆困难地区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3.第26行“(二十)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第27行“(二十一)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等规定,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5.第28行“(二十三)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后,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的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6.第29行至第31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减免税项目名称和减免税代码,以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7.第32行“四、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多计算享受的优惠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西部大开发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计算公式:本行=所得项目金额×(12.5%-优惠税率÷2)。


28.第33行“五、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填报纳税人经省级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29.第34行“合计”:金额等于第1 3 6-32 33行。


1.第3行=第4 5行。


2.第6行=第7 8 9 10 11… 14 15 16 … 31行。


3.第7行=第7.1 7.2 7.3行。


4.第8行=第8.1 8.2 8.3行。


5.第9行=第9.1 9.2 9.3行。


6.第10行=第10.1 10.2 10.3行。


7.第14行=第14.1 14.2行。


8.第15行=第15.1 15.2行。


9.第34行=第1 3 6-32 33行。


(二)表间关系


1.本表第3行=表A107041第29行。


2.本表第34行=表A100000第2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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