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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税依据的区别(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完全一样)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含消费税吗


(一)消费税的销售额同增值税的销售额一样为不含增值税款的销售额,但属于消费税范围的货物,其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


1、由于增值税是实行价外征收的办法,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而对部分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交叉征收的消费税又是作为增值税的税基的,为了避免征税过程中划分税基的麻烦和产生的误解,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这样,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一样的,即: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如果纳税人应税货物(消费品)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款合并收取的,在确定增值税、消费税计税依据时,应当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① 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② 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征收率)


如汽车价款(不含增值税)550万元就是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汽车的价格已经考虑了消费税的因素,本身是含消费税的);向购买方收取价外费用5万元,是收取的全部金额,既然要征收增值税(也应该征收消费税)要对全部金额进行价税分离,因此就有了5/(1 17%)。


[550 5/(1 17%)]*17%=应该缴纳的增值税


[550 5/(1 17%)]*消费税税率=应该缴纳的消费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吗?


1、一般纳税人,(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个人包括个体户和其他个人,这里的个人仅指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户。个体户属于单位,通常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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