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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的来源(税收风险按照风险来源分为纳税人税收)

“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纳税。”对于企业来说,只要生产经营就逃避不了纳税的命运,需要按照实际的经营情况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实际操作过程非常复杂,企业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税务风险。



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从而直接导致企业经济利益受损。




“回乡创业能人”虚开发票被判刑

初中毕业即踏入社会的赵刚,曾在泰州靖江市一家空调厂当促销员,因为勤奋努力,聪明灵活,客户很快遍布全国多地,慢慢地,他手里存下不少积蓄。但怀有老板梦的赵刚始终觉得,做得再好,也是给别人打工,不如自己单干。



2003年,适逢妻子南通老家启动新一轮招商引资,赵刚经过一番考察后,在如皋投资兴办了一家名为“佳梦”的纺织公司。第二年,因业绩突出,南通市授予赵刚“回乡创业能人”称号。


十余年来,赵刚始终守法经营,公司营业额常年稳定在千万元左右,年纳税额近五十万元,为当地群众提供了一定的就业岗位。


近几年来,纺织行业萎靡不振,为降低经营成本,赵刚时常绕开正规进货渠道,从散户手中采购低价原料,但因个体户无法开具专用发票,赵刚面临新的难题。


2015年10月,一个偶然机会,赵刚结识了专做开票生意的外地人李林(另案处理)。李林许诺,只要给一个点的好处费,开具专票没有问题!


在李林指导下,赵刚以公司采购原料为名,将“货款”打给一家外省公司,外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又将“货款”转至李林账户,待拿到开票好处费以后,李林转手将“货款”“完璧归赵”。



此翻操作后,“货款”重新回到佳梦公司,而佳梦公司则拿到6份合计67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成功抵扣企业应交税款7万余元。


看到有利可图,赵刚深受启发。他开始私下寻求潜在“客户”,再次动起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歪主意。


很快,在自己公司业务员王小涛的介绍下,赵刚找到了附近一家服装厂的老板崔新峰。在随后的日子里,赵刚、王小涛、崔新峰三人效仿李林的“妙招”,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上演着“货款”回流的“好戏”。


截至2017年9月,经王小涛之手,赵刚先后为崔新峰开具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80万元,前后抵扣税款共计55万余元。


2017年12月21日上午,公安机关民警登门询问。询问之前,外省某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涉嫌虚开案件中,发现了佳梦公司存在虚开嫌疑,遂通过公安部云端系统向如皋市公安机关发出协查请求。


2019年3月,如皋市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对赵刚实施逮捕,并向侦查机关提出核实和完善相关证据的补充侦查意见。两个月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2019年8月,如皋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佳梦公司罚金25万元,判处赵刚、崔新峰、王小涛等人一年半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暂缓执行,并对崔、王二人处以罚金合计33万元。




律师解析:


为什么企业会铤而走险虚开发票?


1、法律意识薄弱。很多企业老板认为虚开发票只是小问题,却不知这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及到刑事犯罪。《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将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根据情节严重性,最高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盲目追求“节税”。许多企业老板苦于进项和销项税率不等、没有进项票、成本票进行抵扣,因此难免会被犯罪分子利用,从而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节约成本”。


虚开发票犯罪正处在且必将长期处在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高发领域。如果被查出,虚开的发票就是废纸一张,企业将面临补税罚款,负责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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