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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发票税率13(住宿服务发票数量单价的正确填法)

企业委托外单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合同约定由企业报销审计人员的住宿费,并且酒店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福建国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因此,企业为委托的外单位人员承担的住宿费,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补充解释:财税〔2016〕36号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侧面说明上述住宿费不属于业务招待费,要不然业务招待费中的住宿费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上述住宿费应该按审计费进行账务处理。


不是所有的非本单位员工发生的费用都是业务招待费,要看具体用途,比如:单位请老师进行企业财税内训,老师发生的住宿费(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飞机票等交通费、餐费都属于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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