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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行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下称140号文),其中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按照财政部的解释,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政策出台后,其中一条在资管圈“炸开了锅”: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明确的时间是在去年12月,根据140号文的要求,缴纳增值税需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这也意味着政策明确前7个多月未缴纳的增值税需要补缴。


就在争议20天之后,两部委对此作出调整。其中,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针对“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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