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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今天,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钟村税务分局原局长戴康帆受贿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戴康帆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戴康帆在担任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大岗税务分局、石楼税务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少缴土地使用税等各种税款提供帮助,共计收受他人人民币353万元,扣除分给同案人黄健豪人民币8万元外,个人实际分得人民币345万元。


辩护人提出,当初纪委找戴康帆问话时,有7宗犯罪事实是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事实,戴康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此,侦查机关出具了破案经过和情况说明证实:在调查戴康帆之前,办案机关已通过办理其他案件,发现戴康帆的违法犯罪线索,遂通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纪委通知戴康帆接受问话,在通知戴康帆接受问话时,没有明确告知戴康帆即将接受调查的事项,办案机关随后将戴康帆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纪委办公室带走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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