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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加计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关于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抵减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的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抵减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进项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税额9年第15号)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加计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本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


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进项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关于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税额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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