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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未盖章能抵扣吗(增值税专票抵扣联章没盖好可以用吗)


昨天,刚刚给大家讲完一个发票问题:住宿与餐饮费能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吗?(点击学习),今天新的问题又来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需要盖章吗?财务章还是发票专用章?相信很多会计都有这个疑问,今天来解决这个问题。


取消发票抄报税!税务局通知!3月1日起,发票新规执行!要取消会计这10项工作,以后不用天天跑税局了


答复:需要的哈,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外抵扣联相关的发票问题,干脆今天就一次性总结到位,大家自己收藏学习哈。


一未认证的发票“抵扣联”丢了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已认证的发票“抵扣联”丢了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未认证的发票联、抵扣联都丢了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四认证后的发票联、抵扣联都丢了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第三条规定,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五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红字怎么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文《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六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怎么开红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文《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七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红字怎么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文《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八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怎么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文《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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