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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住宅房能办营业执照吗(小区一楼住房能否办营业执照)



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奖补资金,按照试点项目工程进度节点发放,项目主体结构施工至正负零后发放50%,项目主体封顶后发放30%,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后发放20%。


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可以通过建设成本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上述新建租赁住房补贴比例标准。


非住宅改建项目: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教育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通过建设成本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持续运营租期不低于8年,房源总量不少于10套(间)。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后,企业可申请奖补。


住宅改造项目:闲置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过建设成本补助,最高不超过3办00元/平方米,持续运营租期不低于5年,房源总量不少于10套(间)。通过审核认住宅房定,并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后,企业可申请奖补。


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盘活存量闲置住房用于住房租赁的,企业持有房源不少于20套(间)或总建筑面一楼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按最高1000元/套(间)进行奖补,一年内不得重复奖补,奖补对象为符合奖补要求的住房租赁企业。奖补范围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燕都融媒体记者 李会嫔)


附:


石家庄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小区规范支持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财综〔2020〕34号)、《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引》(建办房函〔2021〕49号)、《石家庄市关于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函〔2020〕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下达及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制定改建(造)租赁住房具体实施办法,建立竞争性的奖补项目评审机制,明确项目评审标准并将评审标准和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组织实施租赁市场发展工作,编报年度预算,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指导各县(市、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审议工作,负责各县(市、区)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汇总,办理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实施项目和资金动态监管。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初审,完善辖区住房租赁管理体制机制,规范辖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开展辖区住房租赁网格信息的核实与修正,做好租赁市场试点发展宣传工作,开展租赁市场基础性数据调查、价格监测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1.新建租赁住房:通过新增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盘活闲置工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人才住房项目;园区、厂区、大中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自有土地建设并对职工出租的租赁住房项目。


2.改建租赁住房:符合改建(造)办法要求的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项目,闲置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项目。


3.盘活租赁住房:符合盘活办法要求的闲置存量住房项目。


4.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存量房源基小区础数据库以及住房租赁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数据库。


5.培育住房租赁企业:完善住房租赁管理体制,支持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


6.完善住房租赁管理体制、构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机制:租赁住房发展基础性工作及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提高住房租赁备案率。


7.其他与租赁住房发展的相关支办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专项资金支持


1.未纳入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管理。


2.存在“高收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投诉率较高、有不良记录、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3.年租金涨幅超过本辖区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


4.产权有争议、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安全、质量、消防不达标的房屋等。


5.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的大户型租赁住房以及高端租赁住房项目。


6.连续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租房;用于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7.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不适宜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支持及奖补标准


第七条 新建类租赁住房奖补标准


1.专项资金可以通过建设成本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或贷能办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租赁住房项目建设。采取建设成本补助方式支持的,不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采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30%;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不超过贷款期利息的30%。选择其他方式支持的,可以参照上述标准。不得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金以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同一个项目不能同时享受项目资本金补助和建设成本补助。新建租赁住房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2.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奖补资金,按照试点项目工程进度节点发放,项目主体结构施工至正负零后发放50%,项目主体封顶后发放30%,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后发放20%。


第八条 改建租赁住房奖补标准


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可以通过建设成本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上述新建租赁住房补贴比例标准。其中:


1.非住宅改建项目: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教育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通过建设成本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持续运营租期不低于8年,房源总量不少于10套(间)。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后,企业可申请奖补。


2.住宅改造项目:闲置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过建设成本补助,最高不超过300元/平能否方米,持续运营租期不低于5年,房源总量不少于10套(间)。通过审核认定,并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后,企业可申请奖补。


第九条 盘活租赁住房奖补标准


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盘活存量闲置住房用于住房租赁的,企业持有房源不少于20套(间)或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按最高1000元/套(间)进行奖补,一年内不得重复奖补,奖补对象为符合奖补要求的住房租赁企业。奖补范围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


第十条 提高住房租赁备案奖补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等提供居间服务的市场主体,在我市租赁信息平台完成租赁合同备案且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按照不超过400元/套(间)的标准予以备案奖补。试点期间每套(间)房屋每年只能纳入奖补统计一次,每个市场主体每年最高奖补100万元。


第十一条 培育规模化租赁企业,奖补范围重点支持自持租赁住房的重资产类住房租赁企业或受托运营期限10年以上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审慎对轻资产类住房租赁企业营业执照实施奖补,原则上不得补贴运营不满1年的轻资产类企业。


奖补标准为:租赁企业持有房源套数在50套(间)以上或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月不超过1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运营奖补。


租赁企业持有房源套数在200套(间)以上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0平方米,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月不超过1.2 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运营奖补。


租赁企业持有房源套数在500套(间)以上或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月不超住宅房过1.5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运营奖补。


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信息化及数据库建设奖补标准:与市租赁信息平台互联的信息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全国性信息平台每家奖补不超过20万元,区域性信息平台每家奖补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编制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租赁价格指数等基础性研究工作,建立存量房源数据库、建设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等信息化建设工作,以及第三方服务等按政府采购结果等据实拨付。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房源仅能享受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奖补政策之一。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资金总量控制,为防止出现资金缺口,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各年度专项资金申报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专项资金的奖补标准;具体奖补标准将根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数量及资金情况统筹确定。


第四章 申报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拨付程序吗


1.申报。申报单位应编写资金奖补申请报告,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依规受理。申报单位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多头申报补助。


2.项住房目评审。辖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评审,审核或评审结果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财政资金拨付依据。


3.结果公示。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或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程序拨付资金。


4.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转辖区住建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项目审查。异议成立的,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并按要求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和总体绩效评价,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经济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客观反映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专项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石家庄市住房租赁市场整体发展状况、年度绩效目标、相关规划、政策、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行业标准及规范等。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办法的选用遵循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专项资金所支持项目的具体情况操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可通过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完善政策、推进项目管理等方式,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和推进相关项目实施。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建办房函〔2019〕483号文件中规定的负面清单事项。


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核实,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奖补项目年度为2020至2022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改建租赁住房管理试点意见(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石家庄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函〔2020〕68号),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支持和规范改建租吗赁住房的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石家能否庄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市级以上住房租赁专项奖补资金支持的改建租赁住房项目。


第三条 改建租赁住房范围为闲置的办公、商业、厂房、仓储等非居住房屋。


第四条 改建主体应为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或受房屋不动产权利人委托的住房租赁企业。


运营主体应为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规范和社会信誉良好的住房租赁企业。


第五条 改建项目的申请、实施、验收、运营等环节纳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第六条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项目,以整栋、整层为单位或者改建规模在100套(间)以上。


第七条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不改变用地规划性质、容积率、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第八条 改建房屋应依法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存在查封、权属争议等限制交易的情况,已完成抵押登记的,须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改建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改建项目房屋结构上应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由改建项目主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房屋检测机构提供有效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第十条 改建项目应按照住宅(旅馆)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消防手续办理和日常消防管理应符合本市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改建项目应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2008)》中“住户安全防范”的技防要求。


第十二条 参照住宅标准改建的,居住面积应当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要求,单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单间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6平方米。


参照宿舍标准改建的项目,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的要求,人均承租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人。


第十三条 改建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改建项目实施主体向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提出能办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辖区住建部门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申请材料包括:


1.改建项目书面申请、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诚信申报承诺书。


2.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房屋权利人同意改建为租赁住房的书面意见。


4.项目改建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拟改建利用建筑和所在宗地的性质、功能用途、权属、面积,以及改建建筑设计方案(附相关的平面图纸)、改建后的具体用途、改建必要的安全环保措施等。


第十五条 改建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住房位进行设计,出具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单个项目改建费用在20万元以上(含)的,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需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替代土地、规划手续)及其他法定要件材料等,参照简易低风险项目按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改建主体根据供水、供电、燃气、供暖部门的办事指引,按居民收费价格标准办理用水、用电、燃气、供暖等开户手续。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依法对辖区内改建租赁住房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改建主体按照相关程序完成项目改建后,提供房屋质量、消防、特种设备检测报告。由县(市、区)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并形成联合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具备污水纳管条件。


第十九条 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住房租赁企业应依托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按要求做好房源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签及备案工作,租赁期限应不短于6个月,不超过20年,运营期限不营业执照少于8年。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出现的情况请及时反馈。


石家庄市推进闲置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盘活社会闲置存量住房,改善租赁住房供应结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主体


闲置住房改造租赁企业,必须在石家庄市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在住建部门进行开业报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住房租赁”有关的字样,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并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社会信誉良好。


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出租改造闲置住房,不受本方案调整。


二、闲置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改造的住房须拥石家庄有合法的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 交房通知书、征收安置协议 交房通知书),共有产权的房屋须提供共有产权人同意改造的书面证明。


(二)闲置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必须符合消防、结构、卫生、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住房租赁企业应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租赁运营期不少于5年。


(四)改造租赁住房的房源,应纳入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实施监管,租赁合同应在辖区住建部门进行网签备案。


三、装修改造


(一)基本要求


1.质量保障。住房的装修改造,不得改变原房屋主体及内部结构安全,水、电、气、暖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2.结构布局。住房的装修改造,不得改变原有房屋的空间布局结构,不得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客厅、餐厅、过厅不得进行隔断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不得将原设计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


3.环保卫生。改造后的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具备污水纳管条件。


4.消防安全。不改变、不遮挡原房屋消防设施,设置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消防指示标识等。


(二)装修改造实施


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对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住房装修改造情况进行监管,租赁企业住房装修改造须向辖区住建部门备案。


装修改造备案资料包括: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房屋产权人同意装修改造的书面意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住房装修改造完工,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在实施主体申请验收3日内进行验收。


四、运营管理


(一)住房租赁企业须按照要求在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做好房源信息备案和发布。


(二)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须在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租赁期限应不低于6个月,并在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及时更新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


(三)按间出租的租赁住房,单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单间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6平方米。


五、组织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推进租赁住房改造工作,对辖区内住房租赁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住房租赁行为及房屋装修改造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一楼实施监管,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租赁房屋的治安、人口和消防安全进行监管,市城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对住房租赁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街道(镇)负责住房租赁行为的日常管理。


附件:闲置住房改造用作租赁住房装修指导标准


闲置住房改造用作租赁住房装修指导标准


一、基础装修


(一)供电。未经供电部门同意入户供电线路不得私自改动。室内用电线路施工符合行业规范,满足用电负荷要求,配备分户控制开关、用电分户计量,能满足租户需要。电线、开关、配电箱、插座、灯具等耗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供水。共用供水管线不得私自改动、不得影响其他用户使用。管路材质符合国家标准,线路施工符合规范,线路配置满足承租人需求。


(三)供暖。采用集中供热采暖方式的,不响应其他用户使用,不增加采暖负荷。非经供热企业同意不改变原采暖方式。


(四)燃气。不改造、不遮挡燃气管道,安装报警装置,连接管、灶具符合国家标准。


二、其他设施


门窗密闭、隔音防火、地面平整防滑、墙面平整喷涂墙漆或贴壁纸。卫生间做防水、安装洁具,厨房安装橱柜、燃气灶具。施工、材料质量、环保符合国家标准。


三、配备物品


(一)配备必要的家用电器。


(二)配备床、衣柜、沙发、窗帘等生活用品。


(三)每套住房必须配备两具灭火器,按租赁合同配备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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