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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令和普通特殊合伙的区别(合伙好还是入股好)

知识点:有限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1.合伙人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还是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2007年案例分析题)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还是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交易


(1)有限合合伙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5.竞争


(1)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普通外。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出质


(1)有限合伙人可以责令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区别“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好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8.个人的债务清偿


(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特殊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入股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普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好还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的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9.入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缴)为限承担责任。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退伙


(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普通合普通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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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一)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合伙协议不得越雷池半步


某些事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合伙协议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好还务;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将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伙协议可以自由约定


1.合伙协议未约定、但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先约定后法定)


(1)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入股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有限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协议未约好定的,法律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还包括(但不限于):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区别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④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⑤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同本合特殊伙企业进行交易;


⑥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⑦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2014年新增)。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时,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责令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合伙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和”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09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


5.民事赔偿优先执行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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