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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弄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错误的是)


以一个案例来说明,某企业将应适用13%税率,错误申报为11%税率,导致少缴税款,最后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情况。


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最近遇到点小麻烦,该公司于2017年4-6月期间,分别发出货物销售给某东北客户和某经销商,分别收到货款实现收入3504208.02元和 3005238.21元,但当时未开具发票。2017年7月后该公司开具该两笔收入发票并按照11%申报收入,造成少缴税款。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补缴税款103794.09元,并加收滞纳金6378.52元。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规定: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货物,税率为11%。


以上述案例为例,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于4月-6月间,实现3504208.02元和 3005238.21元两笔收入,应按照当时税率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


(3504208.02 3005238.21)/1.13*0.13=748874.35元


该公司在7月简并税率后按照11%申报缴纳增值税。


实际缴纳增值税


(3504208.02 3005238.21)/1.11*0.11=645080.26元


少缴税款


748874.35-645080.26=103794.09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加收滞纳金6378.52元。


税务机关提醒:一定要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按照适用税率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不然会造成多缴滞纳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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