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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7号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兰矿业)


株税稽罚〔2021〕3号


株洲黄兰矿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2235702588639)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涉税事项,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增值税


问题:你单位煤炭销售未全额计入账簿主营业务收入,未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你单位《株洲黄兰矿业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单》及《汽车衡称重单》和你单位《销售收入明细汇总表》统计,你单位2013年1月至2018年12月含税收入211548949.87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181056419.51元。你公司同期账面主营业务收入141387416.37元,在账簿上少列不含税收入39669003.14元(其中2018年5-12月11739839.79元),存在少申报应税收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共计6626332.14元。


计算过程:


(39669003.14-11739839.79) ×17% 11739839.79×16%


=4747957.77 1878374.37=6626332.14元


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六条“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缴纳增值税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关于“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6626332.14×5%=331316.59元。


(三)资源税


问题:你单位煤炭销售未全额计入账簿主营业务收入,少计煤炭数量、少计煤炭收入,少申报缴纳资源税。


你单位《销售收入明细汇总表》统计,2013年销售煤炭125498.11吨,2014年1至11月销售煤炭86680.23吨;同期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煤炭115857.35吨和88444.56吨,少记销售煤炭数量7876.43吨。你单位2014年12月至2018年12月在账簿上少列不含税收入24306143.46元。少申报缴纳资源税共计627344.66元,分时间段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70号)“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的规定,应追缴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资源税19691.07元。


计算过程:


(125498.11 86680.23-115857.35-88444.56)×2.5=19691.07元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第一条“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一、关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和第三条“三、关于适用税率,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4〕65号)第二条“二、关于适用税率,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5%”的规定,应追缴2014年12月至2018年12月资源税607653.59元。


计算过程:


24306143.46×2.5%=607653.59元


(四)企业所得税


问题:你单位少申报煤炭销售收入,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攸县地方税务局文件(攸地税发〔2011〕57号、〔2014〕12号)的规定 ,你单位2013-2014年应税所得率为12%,按收入总额的3%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单位2015-2018年企业所得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攸县税务局核定为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征收,应税所得率为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应追征你单位企业所得税1075645.43元,分年度如下:


计算过程:


2013年 10943067.39×3%=328292.02元


2014年 5841003.41×3%=175230.10元


2015年 1325915.63×10%×25%=33147.89元


2016年 5098392.40×10%×25%=127459.81元


2017年 3367098.03×10%×25%=84177.45元


2018年 (1353686.49 11739839.79)×10%×25%=327338.16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其中证据1-3为增值税及附加、资源税、企业所得税通用):


证据1:2013-2018年账面主营业务收入,用于证明销售收入做账情况。


证据2:黄兰矿业煤炭产销存表(黄兰公司汇总),用于证明实际销售收入。


证据3:煤炭销售单、汽车衡称重单、销售收入明细汇总表(销售明细凭证,抽样复印),用于证明实际销售收入。


证据4:攸县地方税务局文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信息,用于证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证据5: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用于证明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财务状况。


证据6:营业执照,用于证明纳税主体资格。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申报缴纳2013-2018年增值税6626332.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1316.59元、资源税627344.66元、企业所得税1075645.43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截至你单位立案之日止五年内(2014年8月-2019年8月)的偷税税额增值税3252856.08 元、资源税502520.71 元、企业所得税747353.41元、城建税162642.80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332686.6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332,686.6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攸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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