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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补偿383号文件(济南市383号文件对果树的补偿标准)

近日,山东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关于蔡马村集体土地的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其中确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补偿费用为7.5万元/亩;未利用地为6万元/亩;社会保障补贴费为1.5万元/亩。详细内容如下:


为保障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蔡马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蔡马村土地位于规划城市展厅环路以东,史坞村以西,蔡马村以北,征收土地总面积38.8800亩,其中:农用地34.2780亩(耕地31.9350亩,交通运输用地0.2625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0805亩),建设用地4.6020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6020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项目建设。该项目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济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济阳区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5万元/亩;


未利用地位于济阳区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万元/亩。


根据现场踏勘确认,拟征收土地中有0.7515亩位于蔡马村庄外缘闭合圈内,根据《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村庄闭合圈所占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费转为政府对被搬迁人的房屋安置费用,不再进行补偿,因此该0.7515亩拟征收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费(5.6363万元)全部转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安置费用,不再进行补偿。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85.9637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中心城区)规定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执行。以上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已在拆迁过程中补偿到位,本次征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三)本次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按照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执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285.9637万元,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财政部门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拨付到蔡马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济南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58.3200万元,由济南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崔寨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济南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普法链接:




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九、十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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