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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行业营改增后税率(生产节能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税率)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变革,其对各行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房地产、金融等行业,自此,营业税已成为历史,我国进人了全面的增值税时代。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已大半年光景,其对工程造价、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日趋显现。在这种新形势下,广大施工企业必须对“营改增”为经营管理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有足够的认识,并随之及时调整自己的目标价值理念,方能提高经营管理效能,提升企业效益和竞争力。



一、目前计税方法选择的趋势


当下是建筑业“营改增”试行的起步阶段,施工企业经营决策在尚未摆脱在营业税下的思维定式,在计税方法选择上,惯常采用原营业税下承建工程项目的税负水平分别与增值税下两种计税方法进行简单比较。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交增值税,将3%的增值税征收率换算成与原营业税相同的税基,其综合应纳税率为2.91%[3% (1 3%)],相比于原营业税税率(3%)略有降低。但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大部分施工企业测算的结果是综合应纳税率会超过2.91%。所以,目前绝大多数建设工程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式是选用与原营业税税制相近的简易计税方法,而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还实属凤毛麟角。


二、选择不同计税方法的利弊分析


落实“营改增”政策期间,多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曾组织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对既有典型工程项目的综合应纳税率进行测算,测算的结果大致落在1%~5%的区间内。我们这里姑且取区间上限5%来讨论,那么施工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相对于一般计税方法“合理”规避和节减了两个点的税负。如此看来,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本无可厚非。那么对于这种情形,如果我们从建筑产品的生产流通链条上权衡,将建设单位也引入视角再加以考量,分析的结论又将怎样呢?施工单位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那么其申请工程款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的是11%的增值税发票。如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开具的是3%的增值税发票,而这其中8个点的税率差无疑是巨大的,


那么,施工单位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至多节俭两个点的税负,何以带来建设单位面临8个点的税票劣势呢?



施工企业如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转移给建设单位的税负为税前工程造价的11%即销项税额。这其中包括施工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的应纳税额和采购材料与服务过程中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建设单位在全额承接税负的同时,取得11%的增值税专票,这些税票将在建设单位自身的生产销售环节中作为进项税额用于抵扣税款。


施工企业如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同样要支付两部分税负。一部分是按3%征收率向税务部门照章纳税,这部分税负在工程计价中以税金形式计列,建设单位承接后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另一部分是在采购材料与服务过程中承接的进项税额。由于采用简易计税,进项税额不得用来抵扣,导致增值税流转链条中断。于是,该部分税负不再遵循“价税分离”的原则,直接并入相应人、材、机的价款,转而以建筑产品要素成本的形式计入工程造价,以工程成本的形式转移给建设单位。结果是建设单位实际承担了该部分税负,但不是以税款计列的形式承接,并未取得想要的税票,导致在自身产品经营销售环节中无法将其列入进项税额用于抵扣,致使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负担相应加重。如此看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会破坏增值税的流转链条,将使得其下游企业的产品价格优势减弱,市场竞争力下降,承受利润压缩、业务流失的风险。


三、计税方法的选择


对于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施工企业应针对自身经营状况并结合计税方法利弊分析来综合确定。首先,宜厘清自身经常性业务内容。建筑业提供业务的内容基本分为:①仅提供劳务的纯清包工业务;②提供劳务及部分辅助性材料、机具的类纯清包工业务;③既提供劳务又提供项目所需全部材料、机械的包工包料业务。企业应当收集、整理、分析长期以来承接业务所提供的主要内容并按上述进行大体归类。其次,宜厘定所有成本进项业务构成中增值税税率及其发票获得情势,算好税负平衡账。一般来讲,凡企业经营之主要进项业务单位(产业链上游单位)是一般纳税人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业务,企业应尽可能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目前,施工企业大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从长远来看,未来一段时间后,施工企业将无法如现在一般自主选择和确定计税方法。一是建筑“营改增”转入正式实施阶段后,可能会严格限定简易计税方法的使用范围。二是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进项抵扣机制将促使产业下游企业对其上游企业的计税方法产生强烈的倾向性要求,并将逐步形成权益链间的接递督促。在一些工程项目招标时,建设单位尤其是生产经营类的建设单位往往会要求施工单位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因此,施工企业要主动思考,努力适应增值税计税税方法,尤其是一般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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