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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一、网络支付的法律属性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不属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范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也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非金融机构属性。用户和网络支付平台之间的服务协议一般会约定:网络支付平台和用户之间为委托保管关系,网络平台中所记录的资金金额实质为所有权归属于用户的预付价值(支付宝、财付通的服务协议中均作此表述)。由此可见,网络支付平台在支付过程中充当资金保管与执行支付指令的角色。


特别需要值得一提的是,时下流行的二维码支付中,二维码是否属于网络支付账户?根据人行的《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二维码支付应当仅限于当次支付,不得含有任何与客户及其账户有关的敏感信息,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应当将用户的账户信息进行加密。因此,二维码不同于用户的收付款账户。







二、网络支付犯罪的特点

网络支付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支付信息失真性强

网络支付属于非接触式支付,用户与网络支付平台之间的时空联系性较弱,无需面对面办理支付业务,平台对于用户的真实性审查宽泛,用户支付信息失真性强。


(二)犯罪行为隐蔽性强

网络支付较易突破时间、空间、真实用户信息等方面的限制,加之一些网络支付犯罪的行为人具有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使得其犯罪行为隐蔽,侦查难度大。


(三)犯罪结果的危害性强

网络支付涵盖了金融和计算机网络的双重特征,一旦发生网络支付犯罪,其涉及面广、传播速度快等特征使得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之传统金融犯罪更大。


(四)部分案件法律适用有争议

网络支付犯罪属于新兴领域犯罪,行为人作案手法新颖、复杂,对于一些行为使用现行法律规制存在一定的争议。


(五)涉案罪名较为集中

一般来说,网络支付类犯罪的行为模式在刑法评价上多集中在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盗窃罪等领域。


(六)电子证据留痕程度高,便于取证

在网络支付犯罪中,因为电子数据的本身特征,使得其和传统的刑事证据相比,留痕程度高。即使行为人在其终端设备中删除犯罪记录,侦查机关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恢复,或者向网络支付平台、受害人方等进行多方取证。因此,网络支付犯罪中的相关证据容易被获取、固定、鉴定,并结合其他证据(如电子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等)形成证据链。







三、网络支付犯罪的常见形式

总结实践中的网络支付类案件,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非法获取他人账户财产

行为人通过非法侵入、控制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账户中的财产,构成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如:登录他人的网络支付账户后转移他人的账户或关联账户的余额。一般构成盗窃罪。


(二)利用二维码非法获取财产

实践中,常见的方式有行为人偷换商家的收款码为自己的或其控制的收款码来窃取属于商家的资金,或者利用虚假的罚款单或缴费单中的二维码骗取受害人资金。一般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还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三)利用网络支付账户套现

行为人以中介身份帮助他人从网络支付平台中套现,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如从花呗、京东白条等平台套现。一般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利用网络支付账户刷单,骗取返利

此方式俗称“薅羊毛”,实务中有肯德基、货拉拉等平台被薅羊毛的案件。行为人通过注册或控制大量虚假网络平台账户,在平台上虚构交易以获取平台返利。此种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五)私设网络支付平台,开展支付结算业务

行为人通过非法控制大量的他人(公司、自然人)网络支付账户,进行归集后,充当网络支付中介,未经审批开展第三方或第四方支付业务,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名。



律师简介:刘正要,上海律师,刑法学硕士,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企业合规、私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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