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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政府丰建字2017 48号文件(丰城市政府2020年37号文件内容)

《丰城市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和《丰城市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实施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大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最新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丰城市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丰城市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实施管理办法》。新制定的该两项工作管理办法,与我市之前老办法相比较,作了如下修正,现解读如下: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2021/06/18


(一)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及调剂金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周转指标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实行有偿调剂。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为项目承担单位,乡镇长(街道主任)为项目法人,项目立项所需的规划设计、测量及预算编制费、新增耕地验收勘测定界费和土壤质量等别评定费,由市自然资源局与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向市财政申请一次性支付。项目拆迁安置及拆旧区土地复垦等其他费用由乡镇(街道)承担。




项目验收后产生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其中提留30%周转指标由本乡镇(街道)自行安排使用,另70%周转指标由市政府按照15万元/亩收购水田指标,沟、渠、路等其他农用地以10万元/亩收购,旱地及沟、渠、路等其他农用地按4万元/亩收购。指标入库一年后,提留的30%周转指标乡镇(街道)未使用的,市政府按水田及其他农用地指标10万元/亩、旱地及其他农用地指标3万元/亩予以收购。




凡乡镇(街道)为自身消减违法用地、集镇建设和农民建房等用地需使用市政府增减挂周转指标的,实行有偿调剂,调剂价按15万元/亩水田指标,沟、渠、路等其他农用地10万元/亩,旱地及沟、渠、路等其他农用地按4万元/亩支付给市财政。




(二)项目资金拨付安排。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并招标进场开工后,市财政按立项面积计算出预回购费用的20%拨付到乡镇(街道)作为启动资金;项目取得宜春市局验收批复后,市财政按验收面积计算出实际回购费用,以实际回购费用的70%扣减启动资金后再拨付到乡镇(街道),次年由自然资源局踏勘,确定该项目区新增耕地落实好了耕作主体及耕种良好,出具踏勘结果,市财政局按照回购费用的15%拨付给乡镇(街道);第三年由自然资源局再次确定项目新增耕地无“非农化”“非粮化”现象,拨付剩余15%的回购费用给乡镇(街道)。


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2021/06/18


(一)项目立项前期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审查论证是否符合开发条件,明确意见,出具踏勘报告。市自然资源局通过中介超市选择有实力、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做好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等工作,规划设计、测量及预算编制费、新增耕地验收勘测定界费和土壤质量等别评定费,由市自然资源局与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向市财政申请一次性支付。项目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乡镇(街道)承担。(二)相关部门提前参与立项前期踏勘论证根据省自然资源厅项目报备要求,项目立项成立以市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图审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参与立项前期踏勘论证,对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方案审核把关。市水利部门对涉及滩涂、河流支渠的土地开发项目,及时给项目乡镇(街道)出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的意见;市林业部门对涉及非公益林和非退耕还林的林地开发项目,及时给项目乡镇(街道)出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意见;市财政局要及时对项目乡镇(街道)立项材料提供资金证明并按进度拨付项目资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项目乡镇(街道)做好项目踏勘报告,确保项目快速立项。(三)项目资金收购、拨付及指标调剂项目竣工验收指标入库后,入库指标30%留给乡镇(街道)自用且该指标不予结转,剩余70%指标由市政府统一收购,收购标准为:土地开发项目按新增旱地指标0.8万元/亩、水田按1.8万元/亩收购,“旱改水”项目新增水田按1.2万元/亩收购。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水田不得低于6.5等,旱地不得低于11.5等,否则按比例核减收购款(详见管理办法)。凡乡镇自留指标,自入库时间起一年内未使用的,市政府按上述统一收购标准的70%进行收购。市政府下达立项批复后,市财政按预计新增耕地面积,预拨项目总资金的20%给项目乡镇。项目验收批复并报部备案指标入库后,市财政根据市政府抄告单将剩余收购资金拨付到项目乡镇(街道)。凡乡镇(街道)为自身消减违法用地、集镇建设和农民建房等用地需使用市政府占补平衡指标的,实行有偿调剂,调剂按旱地指标0.8万元/亩、水田1.8万元/亩,“旱改水”项目新增水田1.2万元/亩支付给市财政。


各年任务分解及奖励措施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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