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2005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受理2015年以后的案件)


【实务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行政案件属于公法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性,依法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进行审查,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裁判职责,并非当事人不主张人民法院不审查的事项。


【案件简介】


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玉奎。


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辽宁省灯塔市立发煤矿(以下简称立发煤矿)是个体性质的煤矿,张玉奎系该矿矿长。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灯塔市政府根据上述文件,对全市小煤矿进行整顿,包括立发煤矿在内的7家小煤矿在2001年底前未通过验收。2002年,经辽阳市、灯塔市两级政府与辽宁省有关部门沟通,同意这7家煤矿整改维修,再给一次验收机会。2003年4月,经过整改后,灯塔市通过了上述7家煤矿的验收。在准备上报辽宁省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期间,因2003年5月17日灯塔市铧子新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辽宁省人民政府把辽阳市作为小煤矿专项整治的重点,辽宁省政府主管部门对所有未经过省验收组于2002年底通过验收的小煤矿不再予以验收。2003年12月12日,辽阳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和灯塔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公告》,决定对包括立发煤矿在内的21家无证和“四证”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合法生产许可证和已被吊销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实行关闭,并限21家煤矿在2003年12月15日前自行拆除关闭,否则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其依法强制炸封拆除。立发煤矿于2003年12月被强行关闭。随即,张玉奎等人向灯塔市政府反映情况,要求解决相关问题,灯塔市政府同意协调解决,并于2005年12月13日向辽阳市人民政府报送灯政(2005)33号《关于帮助妥善解决7家未予验收煤矿有关问题的请示》,恳请辽阳市人民政府与省政府沟通协调,再给予上述7家煤矿一次验收机会,对合格的予以保留,不合格的立即关闭。辽阳市人民政府一直未予答复,张玉奎等人上访。2011年7月4日,灯塔市安全生产和煤炭监督管理局向张玉奎等人作出灯安煤局发(2011)84号《朱宝田等7家小煤矿主信访问题的调查情况的报告》,信访处理意见为:经大量解释工作,仍不能取得上访人的谅解,建议灯塔市政府继续与辽阳市政府协商,妥善解决7家煤矿被关闭的经济补偿问题。2011年11月29日,灯塔市政府作出灯市政信复(2011)13号《关于朱宝田等人信访事项的复查答复意见》,认为辽阳市、灯塔市两级人民政府对朱宝田等7家小煤矿进行关闭,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对信访人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建议其走法律程序,依法解决问题。2012年1月16日,辽阳市人民政府作出辽市政信复(2012)01号《关于朱宝田等人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认为灯塔市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结论正确,予以维持。2015年11月30日,张玉奎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灯塔市政府强行关闭立发煤矿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赔偿损失5742300.68元。


❸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0行初2号行政裁定观点: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辽阳市、灯塔市两级煤矿安全整顿领导小组于2003年12月1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包含立发煤矿在内的21家煤矿实行关闭。从灯塔市政府关闭该煤矿时起,张玉奎就一直通过信访程序解决,灯塔市政府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信访复查意见。据此,张玉奎在2012年之前已知道灯塔市政府关闭煤矿行为的主要内容,2015年11月30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张玉奎的起诉,不予立案。张玉奎不服,提起上诉。


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行终324号行政裁定观点:


张玉奎对2003年12月12日辽阳市、灯塔市两级煤矿安全整顿领导小组限期拆除煤矿的公告,于2015年11月30日提起诉讼,一审裁定确认超过起诉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❺张玉奎申请再审称:


1、张玉奎一直在主张权利,辽阳市和灯塔市政府也同意予以解决,所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2、灯塔市政府未提出诉讼期限的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期限主动审查。3、行政诉讼法规定,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而本案一审在收到起诉状后35日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对本案立案审理。


❻再审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本案中,2003年12月12日辽阳市、灯塔市两级煤矿安全整顿领导小组发布限期拆除煤矿的公告,立发煤矿也于当月被强制关闭,张玉奎对关闭拆除煤矿的行政行为当时即已知道,起诉期限应当从2003年12月起计算。因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适用2年起诉期限。张玉奎不服强制关闭煤矿行政行为,最迟至2005年12月底起诉期限届满。同时,煤矿被强行关闭后,经张玉奎反映情况,灯塔市政府同意就相关事宜与上级政府进行沟通协商解决,2011年11月29日,灯塔市政府作出信访复查答复意见,明确告知张玉奎关闭煤矿有法律法规依据,建议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至此协商程序结束。在灯塔市政府与上级机关协商解决问题期间,张玉奎基于对灯塔市政府解决相关问题的信赖不起诉而耽误的期间,系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耽误的期间,应当予以扣除。因此,自2003年12月至2011年11月29日的期间应当予以扣除。张玉奎的起诉期限应该从2011年11月30日开始计算,至2013年11月29日止。张玉奎于2015年11月30日提起本案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超过法定期限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行政案件属于公法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性,依法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进行审查,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裁判职责,并非当事人不主张人民法院不审查的事项。张玉奎认为一审不应对起诉期限主动审查,是对法律的误读,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❼再审法院裁判结果:


张玉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玉奎的再审申请。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