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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哪年(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哪一年)


导读:建筑施工企业是“营改增”行业,从2017年开始由之前缴纳营业税改为现在缴纳增值税。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程结算的时间可能会晚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可能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与税法确认收入缴纳税款的时间产生差异。施工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应该如何做呢?


施工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2017年2月3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解读,对于建筑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进行了修订: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性,办理工程结算的时间可能会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可能晚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与税法确认的时间产生差异。


正确进行账务处理的关键在于正确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文件规定,可以理解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其他方式下,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天。






案例:


甲建筑企业为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注册地在西安,于2016年11月份在宝鸡承包了一项工程,预计工期为3个月,合同总价款为5,550,000.00元(含税)。合同签订开工日期为2016年12月1日,开工前3日预付工程款555,000.00元。2016年11月29日按照合同约定收到工程款555,000.00元(含税)。截止11月30日,开工前备料取得原材料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42,500.00元,均已认证通过。截止12月31日,实际发生成本1,020,000.00元,估计还会发生成本2,380,000.00元,合同约定2016年12月31日按照工程进度办理结算,其余工程在完工后办理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假定甲公司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工程的完工进度。


11月份账务处理如下:


1、11月29日,收到预收款,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规定,跨县市建筑服务应在项目的预交增值税,同时因采取预收款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10,000.00{[555000/(1 11%)]*2%}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借:银行存款555,000.00


贷:预收账款 500,000.00 {555000/(1 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5,000.00


借:原材料 2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500.00


贷:银行存款 292,500.00


2、计算11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当期应交的增值税为12,500.00 元(销项税额55,000.00-进项税额42,500.00元),抵减已预交的10,000.00,当期应补缴增值税2,5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2,5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2,500.0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0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000.00


3、11月末,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分别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5,000.00(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500.00(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2,500.00 (借方),将各明细科目对冲结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2,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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