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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简答(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至少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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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试读


第一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63应用法学(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人民大学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63应用法学


民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恶意串通民事行为


2.信赖利益


3.善意取得


4.遗赠


二、简答题(10分)


1.简述有限合伙与二合公司的异同。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63应用法学


民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恶意串通民事行为


答:恶意串通民事行为,又称恶意通谋民事行为,是指在订立合同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该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信赖利益


答:信赖利益,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完满履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费用和代价所享有的利益。作为缔约上的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直接的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旨在使受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未曾参与合同订立或者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


3.善意取得


答: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包括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并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该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4.遗赠


答: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等)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遗赠是一种死后法律行为,遗赠人是指遗嘱人,受遗赠人是按遗嘱无偿取得遗赠财产的人。


二、简答题(10分)


1.简述有限合伙与二合公司的异同。


答: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且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合公司,又称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股东混合组成的公司。两合公司由两种股东组成,一是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股东(无限责任股东),另一是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东(有限责任股东)。无限责任股东代表公司执行业务,而有限责任股东仅拥有一定的监察权。两合公司与无限公司并无太大差异,因此基本准用无限公司的规定。两合公司相当于英美国家的有限合伙。二合公司在形式上与有限合伙有众多相似之处。但是二者也存在区别。


(1)有限合伙与二合公司的相同点


①责任主体组成方面


有限合伙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合伙组织;两合公司中由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


②体现的性质方面


有限合伙兼具人合兼资合,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体现资合的性质,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体现人合的性质;二合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公司,但就其本质而言则偏向于人合公司。


③出资方式方面


二者在出资方式方面有较多相似之处,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股东只能以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和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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