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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股利涉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分录)


一、如果股东是自然人,根据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 如果股东是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股利会计分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作出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如未分配利润,就不需要对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已分配到股东名下的股利,尽管没有实际发放给股东,也应该在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向企业借款年终不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该账户的贷方登记企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借方登记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其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已经代扣而尚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年终汇算清缴时,对于已分配到股东名下、企业已经挂账但未支付的股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股利——某某股东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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