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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中延期利息会计处理刍议(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中减免利息的分录)

1、什么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产生的利息。包括[ly1]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区别是什么?


(1)一般债务利息是由当事人约定,并且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务人才应当支付,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ly1] 。如债务人不履行该内容,需要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属于法定罚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在迟延履行期间就应当支付,计算方法由法律直接规定。债权人在申请执行时是否需要明确主张,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要求不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区别是什么?


迟延履行金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里所说的其他义务指非金钱义务。举例来说,法院判决承租人限期搬离租赁房屋,承租人没有在指定的日期前搬离,就需要支付迟延履行金。它们的区别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由金钱给付义务产生,迟延履行金是由非金钱义务产生。


4、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最早在1991年4月9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00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通知》第一条规定,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二条规定,二审判决作出改判的案件,无论一审判决是否写入了上述告知内容,均应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第一条的告知内容。


之后我国民事诉讼法几经修订,该条文一直予以保留。现规定于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2)2014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做了详细规定。


(3)2020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合理减免被执行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其无法及时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支持;被执行人申请减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的,不予支持,但申请执行人同意的除外。


5、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怎么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8月1日施行,因此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分为2014年8月1日前、后两种方法。


2014年8月1日前,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2014年8月1日后,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区分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举例说明:2020年6月30日法律文书生效,债务人应在生效之日起3日(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四支付借款本金的利息,如债务人迟延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问:若债务人2020年9月1日清偿全部债务,需要支付多少钱?


(1)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期间:2020年1月2日至[ly1] 2020年7月3日,共计183天。


迟延履行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为:10000×0.04%×183=732元


(2)计算迟延履行期间: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9月1日,共计60天。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10000×0.04%×60=240


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10000×1.75%÷100×60=105元


用表格表示如下:



(3)借款本金10000元。


故,债务人总计应当支付:10000 732 240 105=11077元。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需要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计算方法(包括计息期间、利息标准等)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只认定特定期间支付一般债务利息,则履行期满后到全部履行完毕的期间不应计算一般债务利息。


例如上个例子改为:2020年6月30日法律文书生效,债务人应在生效之日起3日(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履行期满,按照日万分之四支付借款本金的利息,如债务人迟延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问:若债务人2020年9月1日清偿全部债务,需要支付多少钱?


(1)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期间: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7月3日,共计183天。


迟延履行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10000×0.04%×183=732元。


(2)计算迟延履行期间: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9月1日,共计60天,这期间不计算一般债务利息,仅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10000×1.75%÷100×60=105元


用表格表示如下:



(3)借款本金10000元。


债务人应当支付:10000 732 105=10837元。


6、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起算日和截止日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对此作出规定。


(1)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3)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7、执行程序中债务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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