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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年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14号文件)

单位承担个税指的是单位为员工承担工资薪金的个税,也就是说员工取得的是税后工资。那么会计如何处理以及工资薪金个税如何确认呢?




我们以一个例子来说明,甲公司与某新聘员工(属于居民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涉及的薪酬方面的规定是税后年薪15万元,每个月支付10000元,12月末另支付30000元,合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号(不考虑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等事项)。




01


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一)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个人工资薪金的所得项目属于综合所得,原国税发1994年89号文列示的含税级距和不含税级距已经不适用,按照现行工资薪金政策测算的含税和不含税级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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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年度看适用10%税率,年含税工资所得=(150000-60000-2520)/(1-10%)=97200元,年工资为97200 60000=157200元,年度应纳个税7200元,平均月含税工资为157200/12=131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61号)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所谓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用公式表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对于本例来说,因为不考虑专项扣除等事项,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的含税工资和个税,每个月是不同的,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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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如果该员工选择12月份发放的30000元作为年终奖金单独纳税的话,测算的按月的含税和不含税级距、税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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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计算该员工各月份含税工资、个税等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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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份取得30000元作为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适用税率3%(30000/12=2500上表不含税级距档),应纳个税=30000/(1-3%)*3%=927.84元,加上月份工资应纳个税3866.67元合计4794.51元。


可以看到将12月份30000元计入作为一次性奖金缴纳个税,与前面作为综合所得纳税可以少交个税7200.00-4794.51=2405.49元,筹划效果已显,但提醒两个方面:第一,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并不是对任何情况都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虽然本例如此;第二,这种单独计税方法适用截止期为2021年12月31日。




02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修正)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结合前面计算表格会计处理如下:


1月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1月计算单位应负担的个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54.64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税154.64


1月末分配已发放工资:


借:管理费用等—工资10154.64


  贷:应付职工薪酬10154.64


次月申报个税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税154.64


  贷:银行存款154.64


其他各月份结合上表处理,不再列示。




03


涉税风险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28号)第四条“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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