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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流动人口在我市中心城区扎根落户,服务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建设,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激情奋进“十四五”、再造一个新保定主线,聚焦发展第一要务,聚焦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聚焦坚持人民至上,全面优化落户政策,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为构建京雄保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二、适用范围


在我市中心城区落户的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属于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在保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2020〕-74)执行。


本意见中的流动人口,指在我市中心城区内居住的非中心城区户籍人员。


三、主要措施


(一)实施城镇地区“零门槛”落户政策。在我市中心城区城镇地区,外来流动人口(年满18周岁)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随迁。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建立流动人口落户“绿色通道”。进一步创新服务举措,拓宽服务渠道,优化便民服务措施,健全和完善便民服务机制,为流动人口在我市中心城区落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1.自选落户地点。流动人口申请在我市中心城区城镇地区落户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公民实际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屋,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亲属家中、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等处,自择地点落户。


2.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对省内符合迁入条件的,迁入地派出所直接作出核准决定,实现准迁落户业务“一门办、即时办”。


3.推进户口迁移跨省通办。积极推进户口迁移跨省通办,即对省外符合条件的户口迁入,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4.提供延时或预约服务。工作期间不能到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业务的,可电话联系辖区派出所,户籍民警视情延时或预约时间办理。


5.提供上门服务。对老、弱、病、残、孕等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到户籍窗口办理的,可联系辖区派出所户籍民警上门办理。


6.设立驻企服务点。根据实际情况,属地派出所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内部设立户籍服务点,安排专人到户籍服务点现场办公,为企业职工集中受理户口迁入业务,提供户籍政策咨询服务,解决相关户口问题。


7.推进“互联网 户政服务”。依托互联网和政务服务平台,逐步实现高频户口登记和户口迁移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查询。群众可通过关注“保定公安网络发言人”公众号,在户政服务中的户籍业务咨询平台中注册后,实现部分户籍业务网上预审及办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鼓励流动人口在中心城区安家创业。


1.助力安家安居。对在我市中心城区落户后,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或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每个家庭减免10000元购房资金;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自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每个家庭每月减免300元租金,最长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2.给予创业补贴。流动人口在我市中心城区落户后,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上面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政策人员均为法定劳动年龄以内人员。发放给个人的补贴中不符合免税条件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上述政策发生变动,按最新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提供财政贴息贷款。流动人口在我市中心城区落户后,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创办小微企业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贴息期限最长2年。


如上述政策发生变动,按最新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给予税收减免。流动人口在我市中心城区落户后,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政策:


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本意见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如国家税收减免政策发生变动,按最新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5.提供免费技能培训。流动人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在我市中心城区落户后,可到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免费参加培训。按照规定课时培训结束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三权”。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制定具体措施,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障农民安心进城落户。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保定市促进流动人口落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促进流动人口落户工作的组织部署,协调推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负责促进流动人口落户及相关政策的推动落实。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及时制定本部门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办理程序,不折不扣地抓好政策落实。


(二)落实经费保障。本意见涉及资金,有专项经费保障的按照原渠道解决。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减免资金,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按照政策规定足额拨付、及时兑现相关经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三)提升工作效能。各相关部门要优化办理程序,简化手续,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一次办结。要积极探索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相关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批网上办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群众满意度。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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