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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税率(南京合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前两篇分别介绍了有限合伙企业架构以及多层控股公司架构(金字塔结构),对于两种架构之间的优劣进行简单梳理:


一、税负的差异

无论是控股公司还是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在实务当中产生的收益主要是:从被投资公司取得分红收益和转让被投资公司股权的所得。如例:


老张拟投资百家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经营主体,现有两种方案(如下图):




据此两种不同的架构方案的税负如下:



在多层控股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的情况下取得分红及转让股权的税负:


1.如果控股公司从百家姓公司取得分红的情况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控股公司从百家姓公司取得分红分配给老张时,老张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缴纳20%的个税。


2.如果控股公司转让百家姓公司的股权的情况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条的规定,控股公司需要缴纳2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实现了75%的税后利润;而这75%的税后利润又再次分配给老张,老张还需要缴纳个税20%,据此张三承担的所得税税负为75%*20%=15%。故而张三在多层控股架构当中转让股权所得实际需要承担的税负为25% 15%=40%。



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情况下取得分红及转让股权的税负:


1.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从百家姓公司取得分红的情况下,根据《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可知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所以合伙企业从百家姓公司取得的分红实际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老张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依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


2.如果有限合伙企业转让百家姓公司的股权的情况下,老张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分配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如何缴纳个人目前存在几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老张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适用 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如广州、新疆等地实际采用该种税率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老张取得的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 5% ~ 3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上海、深圳等地实际采用该种税率计算;另有观点认为,应区分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如为有限合伙人,则税率为 20%。如为普通合伙人,税率则为 5% ~ 35%。比如《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 2012〕 307)第二十条。随着我国税收立法的逐步完善,未来对合伙企业会出台细化的税收法规,不排除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此类所得适用 3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通过上述两种股权架构的分析可见:并非有限合伙架构最优,而是要看老张持股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老张投资是为获利为目的,通过投资取得经济回报愿意在适当时机进行套现的,那么采取有限合伙企业为宜,因为有限合伙企业的税负为20%或35%远低于控股公司的40%;如果是战略投资人非投机获利套现的情况下,考虑到合伙企业税收立法对纳税时点、税基计算、纳税地点等规定存在模糊性,控股公司作为持股平台更优。


往期回顾:

初创公司股权的五个层级


股权激励之有限合伙架构


股权激励之金字塔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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