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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视频(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报税流程视频)


2020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图解电影”APP关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该APP截取了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并制作剧情解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方侵犯了优酷对上述两部剧集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赔经济损失3万元。


澎湃新闻观察到,作为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网络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对于明确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有重要意义。


不过与该案例不同的是,短视频侵权边界很模糊,前述报告认为,大多数UP主都会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加工,而且平台审核的机制也明显区别,有的平台用一点片段都不能发布,有的即便将全剧分段上传也毫无障碍。


“短视频版权到底如何合理合法、有效率的规制,学界、实务界众说纷纭。”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许身健认为,短视频行业的版权治理问题,本质上就是竞争与创新、传统与保守之间的碰撞所产生的新兴法律问题,“一种观点是,应当加强短视频平台的事前审查义务,以充分保障权利人权力”。


许身健对此表示担忧。在他看来,增加事前审查义务,是否能够重复解决版权争议问题,仍有待讨论。他分析指出,首先,短视频作品数量非常庞大,如果说这样的版权规模被数以亿计的短视频创作者进行二次创作,每天产生出来的视频数量是难以想象的。第二,即使进行大量的事前审查,这背后带来的人力财力时间的投入,成本也是难以想象的。这样的做法,其实在变相的遏制竞争。第三,假设说把审查短视频大部分工作与重点放到事前,事前有一个审查流程当中,审查时间也会大大延长。


“知识产权是需要创新、需要竞争的,如果说更新的频度大大的降低,也不利于提高客户的体验,会导致用户减少、进一步影响到平台经营。”许身健直言,中国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创新以及竞争。


许身健直言,打击短视频侵权行为,还是应当遵循“避风港”原则。因为“避风港”原则,界定了各种知识内容传播的边界,还考虑到了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与平等性。


澎湃新闻注意到,避风港原则的核心是通知、删除规则,是指当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时,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学者:要求视频网站承担“超人式”注意义务是不可取的


根据避风港原则,一般而言,平台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下线,就应当免责。不过,未经授权对影视作品删减切条、改编合辑制作短视频,以及未经授权复制抄袭短视频并上传网络平台等行为,一直存在界定难、追责难等问题。


11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优酷诉快手短视频侵权《冰糖炖雪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快手赔偿优酷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6万元人民币。


《冰糖炖雪梨》自2020年3月19日起在优酷播出,浙江、江苏卫视同步播出。优酷拥有该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开播次日,在快手APP搜索“冰糖炖雪梨”,出现大量切条、整条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侵权内容。优酷先后多次发送侵权告知函,要求快手平台删除涉案侵权电视剧,但快手用户仍然在上传作品剧集。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快手平台具有主观过错,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未采取预防和制止的合理措施,使涉案作品在其平台持续传播,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要明确区分红旗原则与避风港原则之间的关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曹伟表示,要明确红旗原则是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前提条件,不是兜底条款。不应当随意扩大对于红旗原则的解释。


比如,一味的提高视频平台的审核标准,要求视频平台应该对所有的视频逐一过滤,要求视频网站承担“超人式”注意义务是不可取的。


澎湃新闻注意到,“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进行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的话,尽管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也应该认定网络服务商知道第三方侵权。


曹伟坦言,红旗规则的本质是为了下一步适用避风港规则的时候,附设的一个前提。其目的是为了让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而设立的。红旗原则的适用,是对勤勉与努力的,对于这些侵权认真的维持的平台给予的鼓励,而不能是怠惰与放纵的一味在事前增加审核义务。


关于避风港规则,曹伟认为这一规则本身是一种互动式的维权机制。比如说一个视频上传到网站之后,这个网站有没有事后审查,有没有事后主动发现,各个视频网站都会多少进行一些拦截措施,但是确实在发现时间、强度上是不一样的。


与此同时,避风港原则还是一种个案式的维权,也就是你应该具体提出对某个具体的个案进行维权,“最近有一些观点说对某个类别一次通知,全网下架,这是对避风港规则严重的违规,因为这里面有合理创作、凭借的合理使用,怎么可能全网下架呢?从法律价值来讲,动不动下架,互联网上的东西可能所剩无几。”曹伟说。


此外,涉及到大量的合理使用的保护问题,一味扩大使用过滤措施很大程度上可能导致构成合理使用的视频被错误删除等误伤。


“合理使用”成为侵权界定难点,业界学者建议设立裁决机制


短视频版权治理难在何处?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后郝明英的分析,从法律上来讲,短视频侵权认定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在于两个:一是如何认定短视频的合理使用,二是关于短视频侵权责任认定的问题。


他表示,关于合理使用的边界,短视频保护要基于刺激产业的发展,如何进行利益平衡,不仅仅是权利人、内容创作者、传播者的平衡,还有就是关于产业发展的利益平衡,是严格适用,还是适用宽松的标准?是严格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是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这是最终定位与考量的问题。


在短视频侵权问题的思考上,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提出了建议:第一,在平台责任判定上,既要要求平台本着最大善意原则,采取技术防控事先预防放权,也要防止机器审核过滤措施过于激进,而损害网络用户自由表达和获取信息的权利。第二,要考虑到的短视频、直播作为网络娱乐方式,融入到公众文化方式的一部分。所以一方面应当通过平台监管和司法裁判,来提高网络用户尊重版权的意识,另一方面对于社交媒体平台当中出现的未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品呈现,权利人也应当予以适度的容忍。第三,应当以动态的视角审核互联网时代下服务提供者对于创新商业模式的推动与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而且应该关注到平台内游戏、影视、生活、教育、交友等不同品类经营模式的差异,亦要注意到平台注意义务在知识产权侵权,对于其他的违法行为不同情境下平台注意义务的差异。


“短视频侵权认定情况处于疑难状态,特别是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表示,至少目前的法条与司法解释当中,没有明确要求平台履行承担这样的过滤义务,平台不承担一般性的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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