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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人欠钱内部转让股权(股东出资不到位,债权人能否起诉股东)


小群是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小益的公司与小群的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却迟迟等不到货款。


小益起诉公司后对方当庭承认欠款事实,然而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以执行,


正当小益准备起诉小群时,却发现早在一审判决前,小群就将其全部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其弟弟,变更了法定代表人。



这公司名下没有财产,股权也转让出去了。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这是典型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明显是想金蝉脱壳逃避债务。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一般情况下,未届认缴期限的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可以自由转让自己的股权


但转让股东的转让行为明显存在恶意,故意利用股东期限权利地位损害第三方债权人的,如果公司发生前述除外情形时,转让股东仍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何判断转让股东的转让行为明显存在恶意?


首先,从股权转让时间来看,诉讼期间转让股权可能被认为恶意转让。


转让股东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偿债能力比较了解,如股东为逃避债务,在一审期间,或者一审判决公司承担债务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期间转让股权,法院一般难以认定为善意。



其次,对股权转让过程进行调查。


如果股权转让价款明显不公允,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让。有些股权转让同时伴随着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变更


这种情况下,需要同时调查公司公章、营业执照以及资产的交付情况,受让人对公司经营的参与情况,如果上述情况不符合市场规律或不符合常理,一般会被认定为恶意转让。



再次,从股权受让人情况分析。


若受让人本身并没有收入来源,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或者其本市以社会救济维持生计。


则法院难以认定受让人有实缴出资的财务能力和做活公司的经营能力。则双方的股权转让交易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法院亦难以认定转让行为善意。



利用股东的期限利益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将会被否定,执行案件申请追加原股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会得到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仍应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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