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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苗圃生产经营许可证)

近日,册亨县一村民王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6年6月,册亨一村民王某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地点位于该村“登坡”处自家林地,采伐期限为2016年8月至12月31日。但2017年1月份至5月份,王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过期,未重新许可证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情况下,雇佣人到“登坡”处擅自砍伐杉树。经册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采伐林种子木现场林地面积为17.30亩,为人工林,树种为杉木,总株数为474株,总蓄积为32.5562立方米。同年8苗圃月15日,王某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


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就此案向册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册亨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任意采伐到期人工林木,蓄积达32.556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林木,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可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册生产经营亨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到期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于日前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法律意识淡薄,并心存侥幸,在采伐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依然对自家林地内的林木进行采伐,且数量较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许可证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违反林木森林法的规定,且数量较大的相关情形进行了详种子细的规定。因此,不仅是未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会被判刑,而且就算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采伐林木的行为视为无证采伐;对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或不符合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方式进行采伐的情形,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苗圃马小平)


责编:生产经营张柏杨 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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