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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地区注册公司(滨州地区志)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志)登记,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注册公司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滨州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本文书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地区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滨州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志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注册公司、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5.本承诺书适用“一照多址”,一个市场主体有多个经营场所的,每个经营场所应分别填写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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