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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出售怎么确认收入(出售无形资产的收入计入什么科目)

企业所得税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1.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案例分析】甲企业的投资行为不属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乙企业是被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丙企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


投资收益         470


税法处理:股权转让所得,税法中投资成本是按照最初计税基础100万元计算,不按照会计报表显示的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更不按照认缴制的比例计算。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纳税调整:应当纳税调增600-100-470=30(万元)。


丙企业的转让所得=投资收益470 纳税调增30=转让收入600-投资成本100=500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2.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


补偿款的实质是对原有投资成本的调整。


如果股权转让方因为对赌协议导致以后支付对方补偿款的,根据行政合理性原则,允许转让方扣减以前确认的股权转让收入,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给予退税。


如果股权转让方因为对赌协议导致以后收取对方补偿款的,应当调增转让财产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2017年甲公司支付10亿元,收购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80%股权,乙公司持有该股权最初的投资成本为4亿元。三者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双方约定,在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等与收购前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收购的A公司在未来三年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达不到5000万元,乙公司需要按实际净利润额与5000万元之间的差额对甲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反之,如果A公司在未来三年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超过5000万元,甲公司应将实际净利润额超过5000万元部分中的30%向乙公司返还。


第三年,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未发生重大变化,A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只有4000万元,乙公司按照对赌协议的约定,向甲企业支付了1000万元补偿款。


要求:分析说明甲公司、乙公司、A公司分别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甲公司:取得的1000万元补偿款,是对原有投资成本的调整,不需要缴纳税款;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00 000-1000=99 000(万元);


乙公司:2017年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10-4)×25%=1.5(亿元)。三年后应当申请退税或结转以后年度抵扣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A公司:既不是股权转让方,也不是受让方,无需做税务处理。会计上将股东明细账从乙公司调整为甲公司即可。


3.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按视同销售处理。


4.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日,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5.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只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就应当按视同销售处理;如果资产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则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确认收入,无税会差异。


6.将自产货物用于不同情形的比较


企业所得税主要看货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增值税主要看货物是否发生流转,会计上根据资产用途的不同进行分别处理,用于市场推广的确认销售费用,用于交际应酬的确认管理费用,对外捐赠的确认营业外支出。



【案例】可口可乐公司用一批可乐对外进行市场推广,无偿赠送给客户使用。该批可乐成本为1000万元,市场价格为200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应当纳税调整的金额为多少?


【案例分析】错误的做法:只按照视同销售应当确认收入的思路纳税调增了2000万元,导致多缴税1000×25%=25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1260


贷:库存商品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


税法规定:无偿对外赠送货物,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都应当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在纳税申报表中,


(1)调增销售收入2000万元;


(2)调增销售费用2000×1.13-1260=1000(万元);


因此,应当纳税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1000=1000(万元),即视同销售的毛利,不需要调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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