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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收入的调整金额(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产生差额需要调整吗)

一、现行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几种具体类型及具体的财务处理


第一、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目前企业有七种形式的视同销售,其中同时具有增值及所有权转移的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将自产或外购的存货用于投资 ,用于消费,用于分配利润等应按企业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企业的营业收入,并按购进的价格同时确认营业成本,由于无论是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均计入了企业的损益表,但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企业的收入是按公允价值交纳增值税的,也就是其计税项础也为营业收入的金额,而其结转的成本则为企业原始购进成本,显然存在问题,所以视同销售所得税的新的标准的与这五类业务关系最大。


第二、 在视同销售中,不在同一县区的存货调拨,虽没有作营业收入的处理,营业成本的结转,但考虑到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主体,所以其以最终的对外销售对销售,存货在内部调动,实质是一种移库的动作,由于总公司、分公司均属于独立的会计主体,所以就账实的角试来看,它实质是一种内部的资金往来,其之所以要计算销项税额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分税制造成的结果,与企业的利润及企业所得税关系不大。


第三、 在视同销售中,只有一种,那就是企业将自制或外购的存货用于对外赠送,用作员工的福利,用作业务宣传等,由于其虽有所有权的转移,但并没有增值的事实,所以在财务处理时,只是将其购进的进项税额计入了相关的成本费用,而没有作营业收入,在这个业务的实质是企业的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费用是一样的,所以无所得税调整。


二、原来制度的规定


第一、对同时具备增值又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五种业务类型的影响:原来的制度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惯例是在收入是按交纳增值税对应的收入调增的,而成本是按原始购进成本调减的,造成的结果是对企业的利润总额没有影响,但对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及净利润均造成了影响。


第二、对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的存货用赠送发放福利及宣传来说,由于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造成了计入费用类的为从价税合计金额,而企业的视同销售收入显然是未税金额,两者的口径并不一致,如果不进行统一规范,有可能造成应交增值税的税金这个部分多少或少交企业所得税,原制度并没有规定需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应保持一致。


三、现行的制度的规定


现行制度的规定:调增收入的同时,也可调增费用,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


2017版(修改前)截图






2019版(修改后)截图






四、制度变化对带来的影响


第一、制度变化后,意味着视同销售行为,将不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相当于企业少交了企业所得税,所以对企业当然是利好。


第二、统一了标准,使税企减少争议,有利于税收秩序的和谐。


五、应用举例


案例一、企业用存货用作投资,成本价5万元,投资双方确定的价为11.3万元。


1、投资方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1.3,货主营业务收入10万,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借:主营业务成本5万,贷库存商品5万元


2、所得税处理,原制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调整,需交税5*25%=1.25万元,新制度则需增视同销售成本5万元,无企业所得税缴纳.


案例二、企业在中秋节前,将自产的月饼给员工发放。需作视同销售处理,如企业库存月饼的价格为2万元


1、会计处理:


A发放: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16万元


贷:库存商品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16


B、分配: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或应应付职工薪酬2.16万元,


2、所得税处理:视同销售收入为2万元,虽然该调整无论是含税还是不含税,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都会相应得调整成2万元,使其对企业业所得税产生影响,也得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六,其他需要重点提醒的方面


第一、视同销售应按未税金额调整才对,因为但含税与不含税的微妙处在于,含税金额较大,会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限额扣除的基数,企业有少缴税的嫌疑。


第二、按照不含税金额调整,如果购进源于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进行计算,因为此时存货的成本是含税金额。


第三,在业务招待费,广告与业务宣传费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中,其依据的收入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加其他业务收入加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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