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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最新概念(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的区别)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称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呢?又应该如何与兼营行为进行区分?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和兼营区别在于:


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


混合销售关键点是需要同时具备:


(1)同一项行为


(2)同一服务对象


即是同一项行为且同一服务对象,就适用同一个税率。


而兼营是指纳税人发生的经济业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两项以上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而是互相独立的。


比如纳税人既有销售货物业务,又有仓储保管业务,还有代理经纪服务,这些服务都是独立的,没有直接关联和从属关系,所以是兼营行为。



判断兼营的关键:


(1)不是同一项行为,行为针对不同客户;


(2)不是同一服务对象,而是不同的服务项目;


即不是同一项行为而且不属于同一服务对象,则适用不同的税率。


再比如:如果老师办了个培训班,给大家讲增值税纳税筹划,一个人收988元,这个培训费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文化体育业,但同时,老师把课件装订成册,在班级发给大家,这又包含了一种销售货物行为,这项业务实际上就是“生活服务 货物销售”的混合销售行为,而且发讲义是为了让培训的效果更好。


如果老师在培训班外面设置了现场卖书的摊位,培训的人路过的时候看到会买。讲课和卖书之间没有什么内在的关联性,是一种经营互补,这就是一种兼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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