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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中间商赚差价的(为什么要有中间商赚差价)

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钻公司财务制度的空子,暗自吞掉近万余元的公款,并且拒绝还钱。遇上这样的“内鬼”员工,该怎么办?


员工因私吞上万元

陈先生是杨女士公司的员工。2019年,公司需要装修,付给物业公司装修押金1万元,安排陈先生对接工作。


装修结束后,1万元押金本应退回公司,让人想不到的是,陈先生没有获得杨女士的授权,却私自用个人账户收下了押金,杨女士当时因为工作繁忙,也没有发现这一情况。



后来,陈先生又怀着侥幸的心理,以“中间商”赚差价的办法,拿走公司业务所得的利润近7千元。


公司屡次催讨未果

没多久,陈先生就离职了。杨女士对财务情况核查时,发现公司账户流水有问题。


公司调查发现,原来是陈先生所为。杨女士多次催讨,他不承认也不愿归还,同时以离职为由拒绝沟通。


为了尽快追回公款,杨女士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于是她找到了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帮忙诉讼。


律师帮忙追回公款

接受杨女士的委托后,律师查看了该公司的业务账单、财务报表等材料,证实确实少了2笔费用。根据现有证据,虽然经手人是杨先生,但是不足以证明他私吞公款。


于是,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开展诉前调查,对证据进行更细致的完善。有了这些补充证据,律师迅速整理好相关材料,上诉到了法院。为了帮杨女士最大程度争取到合法权益,律师给她做了庭前辅导。



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法院支持了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陈先生构成不当得利,要求他在规定时间内返还所得钱财,否则将要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解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通过造成他人损失而取得的不当利益。对陈先生的不当得利,杨女士享有请求返还权


公司所得均为公款,根据法律规定,员工不得以公司员工身份为自己谋私利,否则公司可以以损坏公司利益、影响公司运营为由依法起诉要求返还。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虽说“人无横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莫贪心占便宜!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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