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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解读)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业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瑞华审字〔2019〕24030001号)和内控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瑞华审字〔2019〕24030002号)进行了内控专题检查。经查,你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识别出公司内控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重大股权收购和重大工程立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子公司与其少数股东间发生的大额资金往来未履行董事会审批,且涉及金额超过重大缺陷定量标准,你所未将上述事项识别为内控重大缺陷。


二、未合理评价识别出的内控缺陷


你所将子公司大额工程预付款审批程序不符合公司财务审批规定,且涉及金额超过重大缺陷定量标准等事项,认定为一般缺陷,判定的依据不充分,内控评价不合理。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你所未能识别和认定公司在股权收购、大额资金往来、工程项目立项、预付款等审批程序存在的重大缺陷,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未实施充分程序识别出应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你所未设计并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识别出相关股权收购重大期后事项,未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截至报告日股权转让协议尚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预付款尚未返还等事项。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内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了解并测试筹资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未核查相关审批流程。二是部分内控测试底稿描述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三是部分内控测试底稿存在瑕疵。如未获取穿行测试样本,个别样本名称填写错误,与实际样本不符。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所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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