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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买断方式确认销售收入纳税(视同销售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并确认销项税额)

第一、增值税如下行为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纳税: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将前两项作为一组。两项中均涉及到了“代销”和“货物”。“代”为“代理”属营业税服务业的征税范围,“销”为销售,“货物”是有形动产,也就是代理销售有形动产,既涉及增值税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征税范围,在这里应视同全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举个例子,比如A为生产西服的一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销售渠道,但该企业找到一家商场B帮其代销西服。B在销售西服的过程中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有形动产),应缴纳增值税。B在销售西服之后与A企业进行结算。A给B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B有了增值税进项税额,A有了增值税销项税额。此种情况A和B都视同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应视同销售。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相关机构设在不同县(市)的,由不同的税务局来管理,脱离了原税务局的管辖范围,应视同于发生了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第4、5项做为一组。这两项强调了货物的来源是企业内部,货物的去向也是用于企业内部,即“内对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6~8作为一组。该组强调了货物的来源既可以是来自企业内部,又可以是从企业外部购进的,货物的去向是用于企业外部的,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即“内外对外”。


上述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比如上述第2、6、7、8项。


  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比如上述第4、5项。


  3、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比如上述第3项。


  现在回到文章开头提的那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视同销售行为呢?增值税征税范围涉及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暂不讨论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就是涉及到货物流转的所有环节。如果上述几项情况不视同销售,则增值税链条会发生中断。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延续,则需要对其视同销售。


第二、视同销售行为的具体分录如下: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货物发出时计入发出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在库商品


收到货款(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先有销项后有进项,销售代销货物不确认收入,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转进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转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付职工薪酬/无形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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