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转让份额成立股权激励平台的个税
标 题: | 合伙企业转让份额成立股权激励平台的个税 |
写信人: | 黄** |
咨询时间: | 2020/7/9 |
回复时间: | 2020/7/16 |
发布时间: | 2020/7/16 |
留言内容: | A公司管理团队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甲,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A公司,在运行的五年间,A公司获得了几轮的融资,虽然账面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但净资产较成立初期增值了三倍。出于激励员工的需要,甲合伙企业的几位合伙人,拟转让部分合伙企业的份额,再设立合伙企业乙,做为A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持股平台,做为员工股权激励 咨询,甲企业的合伙人在转让份额给乙合伙企业时,该如何计税及纳税?其实际并无取得转让所得,只是作为员工的股权激励池,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谢谢 |
回复部门: |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
回复内容: | 您好,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您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同时因贵合伙企业转让份额中涉及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在转让时将相关涉税材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由其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予以判断。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
…… | |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
...... |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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